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jhrss.gov.cn/),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即可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并清晰上传以下材料:(后附图示)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海外学历认证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租赁合同(一人一合同)和租金发票。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2.申请审核通过的,在续发补贴期间无需申请人重新申请,由区(园区)审核后发放。
申请人在续发补贴期间,租住地不变,续签租赁合同、续开租金发票的;或者租住地变更,新签租赁合同、新开租金发票的,应及时于续发月在申请网站上传租赁合同或租金发票,向原发放区(园区)人社部门报备。
3. 申请人的申请或续发审核不通过的,以及申请人就创业单位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
四、公示发放
1. 审核公示。经相关部门和区(园区)审核,于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申请与拟发放补贴人员的名单和审核结果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租房补贴发放范围。
2.发放。各区(园区)人社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五、其他事项
1、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2、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在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申请时需提交申请当月机打《省直管企业申报当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江苏省社会基金保险管理中心地址:鼓楼区山西路68号颐和商厦5楼社保中心 电话:83271737、83271738(2017年1月起执行)。
4、在宁自主创业为个体工商户或就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本人以自由职业者形式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属申报范围。
5、申请人需提供只含本人姓名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人一合同)和租金发票。租金发票必须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间等规定内容。(2017年1月起执行)
6、此项补贴按月申请,按季拨付。每月结束后,次月1日导出上月数据后台审核,审核中不可以做任何修改。审核通过的,自申报当月起计发住房租赁补贴。审核结果于10个工作日后(节假日、法定假日顺延)发布到申报平台,此结果仅作参考,最终发放以公示结果为准。
7、关于租赁合同(如续签、新签)和租金发票(如到期、新开)变更:选择“租赁合同变更”,必须在新租房发票开具的首月的月份申请,上传更新租赁合同、租金发票有关信息,不可提前变更;选择“租金发票变更”,必须在发票到期后(系统判断的发放截止月审核完成)在需要续发的月份申请,不可提前变更。如提前变更的系统将重新判断人员发放信息。
8、上传材料照片大小在2M之内,上传照片应完整清晰、全图不遮挡。否则,应按相关部门或区(园区)通知提交材料原件。
9、公示和发放。每季度首月前10个工作日(节假日、法定假日顺延)审核结束后,将上季度通过审核拟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纳税区或其他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区人社部门组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将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持卡人需去银行柜台激活社保卡的银行功能取款)。请申请人及时查看审核结果与公示结果。
房产部门对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的认定
(1)“住房困难”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的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情况。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房产部门对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
(1)“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是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无房,认定的住房包括私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部门联系方式
房产部门:84221312 税务部门:12366 人社部门:12333
国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代开点

请问:从地方政府领取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能否免征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六条规定:“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统一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中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笔者特别提醒:
根据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财税〔2014〕52号),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那么从地方政府领取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能否免征个税呢?
下面我们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用排除法论证是否免征个税:
征税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
(强调: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因此从地方政府领取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征税范围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明显不属于);
征税范围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明显不属于);
征税范围四:劳务报酬所得(明显不属于);
征税范围五:稿酬所得(明显不属于);
征税范围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明显不属于);
征税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明显不属于);
征税范围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强调:是指个人出租的),因此从地方政府领取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不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征税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强调:是指个人转让的),因此从地方政府领取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不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征税范围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强调:各种机遇性所得的),因此从地方政府领取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不属于偶然所得;
征税范围十一:其他所得,其中有八个小项,(明显不属于);
如何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即可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并清晰上传材料,图示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