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了怎么解除?开的发票还能正常抵扣进项吗?有什么影响?
本文为您详细阐述非正常户的危害,梳理解除流程的核心要点,并预警可能衍生的连锁影响。跟随专业税务视角,快速破解这一经营难题。
No.1
非正常户
我们偶尔会听到,XX公司被认定为为非正常户,那么到底什么是非正常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
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主管税务机关在管户巡查过程中,会将非正常户作为重点巡查对象,而非正常户主要有三大类型:
1、故意走逃企业
这类企业主要是“走逃户”,企业以故意走逃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和税务机关的监管,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完善,躲避纳税义务。
2、被动性非正常户
包括外地法人企业在本区设立的分公司。这类企业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特别是对国地税业务划分的不清楚,造成非正常。
3、信息传递与征管措施不到位导致的非正常户
包括正常注销、变更、停业的纳税人,由于管理环节增多,税务机关不能如期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形成的非正常户。
No.2
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条规定: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并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No.3
怎么解除正常户
首先说明,想解除非正常户必须要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所有问题都解决之后就可以由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单独申请解除。
网上操作路径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左侧【套餐业务】—【取消非正常户认定套餐】进入办理。
按照提示操作即可,由于手边没有非正常户,所以显示的是“不需要办理业务”。
如果无意中收到了非正常户开的发票,还能正常抵扣进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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