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就不用管税务问题了?企业注销≠责任清零!
近期多家公司因历史税务问题被追缴税款+滞纳金,最高罚款达2300万!无论你是主动注销还是被动破产,以下这些税务红线必须知道!
No.1
公司注销也被查!
补税罚款一点不少!
当企业经营不善或者没有业务时,很多老板都会选择将企业注销以节省成本。
也有很多人认为,公司都注销了,跟我没关系了,肯定也不会有什么税务风险了!绝对安全!然而真实情况并不是这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曾经发布过一例税务行政处罚,被处罚的对象就是已经注销的公司:
该公司在注销后,被税局查出在2016年5月有两笔佣金收入共28,191,500元未申报,被主管税务机关定义为偷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虽然该企业已经注销,但仍被追缴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共7,740,742.12元;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拟处3倍罚款,金额合计23,099,059.62元。
从例子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注销时没有把问题清理完,税局一定会“秋后算账”的!即使稽查文书没有可接受的地址,也会被公告送达(强行送达)。
No.2
公司注销了
就真没事了?
注销后再被查其实只是个例,更多的则是在注销的时候被查到,即便通过各种手段成功注销了公司,税务局也一样可以继续追征。
所以,注销企业并不能规避涉税违法问题,即便躲过了一时也躲不过一世!
目前的企业工商的简易注销,采用的是承诺制。
企业承诺自己没有问题而且税务暂时也没有发现问题,企业基本就能顺利注销。
如果企业承诺没有问题并成功注销,但不久后还是发现了企业存问题,再被税局拎出来查补税款也是再正常不过了,毕竟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常言道“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但对于已经注销的企业来说,即使“庙堂被拆,但和尚还在”。
公司注销了不存在,但主要责任人可是还在的!
根据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企业注销或破产等情况下,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不再追诉。
也就是说,别以为注销了企业就能少缴税款了,如果存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甚至会计等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税收法有些了解的老板往往会抓住一个时间点:5年。
其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那么,真的扛过五年就万事大吉了么?只能说太天真了!
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后半段明确规定: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简单来说,如果是偷税、抗税、骗税,那么不好意思,五年过后该查还是能查的,该罚也是能罚的!
No.3
必须注意!
企业注销那些问题
为了避免注销后仍被税局稽查,企业在注销前就一定要处理好账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常见的几种情况如下: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账簿、租赁、购销合同以及企业成立以来的重大合同都是检查的重点。印花税采用的是正向列举的方法,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合同,都应该缴纳印花税,相反没有列举的,则不用缴纳。
注销前一定要好好检查下“其他应收款”科目,看看有没有老板借款未按期归回。
财税[2003]158号规定,老板自公司借款,一个纳税年度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应该视同分配股息红利,按照20%扣缴个税。
很多企业注销时账面都有存货,此时是可以低价销售出去的。
通常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不会被税务局视为价格偏低而进行核定。
一般来说,存货账存实无的原因有以下两种:
1.存货已经销售
已经销售的货物不做账、不开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同时销售成本不结转,导致账面存货数大于实际库存数。
该行为已经涉嫌偷税,有这种情况的企业需马上进行自查,并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2.存货已经损毁
存货损毁需查明原因,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合理损耗,那么增值税无需处理,损失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是非正常损失,具体规定如下:
(1) 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已抵扣进项税的,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规定税前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注销后,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留抵税额,税务机关都是不再退还的。
解决方法:可以将货物销售给关联公司,这样就产生了销项税;同时给关联公司开具了进项发票,就将留抵的税额转嫁给了关联公司。
但是注意,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价格公允,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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