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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读中国税务报】2016汇算清缴:5个政策要重点关注

【听读中国税务报】2016汇算清缴:5个政策要重点关注 贝才禾兑江苏
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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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汇算清缴:5个政策要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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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股权捐赠扣除办法明确

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明确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取得成本以及开具捐赠票据等问题。

  

该公告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这对企业而言,意味着什么呢?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2016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向上海慈善基金会捐赠了其子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公允价值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实际捐赠支出为100万元,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00×12%=36(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6=64(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因此,该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64)×25%=91(万元)。

  

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但该企业不是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而是通过县政府向某小学捐赠,则该企业视同销售收入为12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120-100=20(万元),因此,该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20+64)×25%=96(万元)。

  

“以前,企业一般以现金和实物捐赠为主,现在,新政策出台,为捐赠又开辟了新的途径,无论是哪种途径,企业都要积极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烟台市保税港区国税局副局长张文明说。



2
职工因公出差人身意外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明确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4
股权激励行权可以递延纳税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再度完善了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创新活力的税收政策。


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两个方面。


例如,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票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同时,调整增加了递延纳税的选择。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为留住人才,我们会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政策,过去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对股票(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成本很高。听说101号文下发后,企业可以选择递延纳税,大家都很高兴。”



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此次政策调整,放宽了研发活动适用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并且,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此外,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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