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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了吗?您可能关心的相关涉税问题?

年终奖发了吗?您可能关心的相关涉税问题? 贝才禾兑江苏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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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户科技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的员工进行了岗位内部调整,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在对其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从而导致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1


如果员工2017年只工作了3个月,年终奖也是除以12吗? 

答:

是的,年终奖的算法是固定的,除以12是为了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会因为员工入职的月份改变。   


02


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年终奖的个税是与当月发放的工资一起计个税的。关于这个当月发放的工资,到底是一个什么基数,到底是“工资总额”?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呢?比如某员工的工资总额是5000元,扣除社保等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500元,那么应发工资就是4500元,扣除当月工资的个税部分,实发工资就是4470元。那么计算这名员工年终奖个税时,参与计算的本月工资,到底应该是5000元,还是4500元,还是4470元呢。

答: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即,参与计算的本月工资是指应发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的金额,即4500元。

 


03


跨年度发放年终奖的涉税处理?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户科技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的员工进行了岗位内部调整,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在对其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把2014年的一次性奖金放在2014年年终发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奖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发放,造成了这些员工2014年使用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从而导致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虽然这些员工在一个年度发放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但是发放年奖一次性奖金的所属年度是不一样的,所以一年内使用两次一次性的奖金的特殊算法,从实质来讲,也不应有错。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若该企业把2014年的年终一次性奖放在2015年初发放,就不会有税收风险,也符合常规,由于该企业财务人员疏忽,对税收政策缺乏了解,给企业及员工个人都带来了损失。上案中,企业应补征个人所得税12183.68元,对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处以税款0.5倍罚款6091.84元。

   


04

残疾人的年终奖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期限各地规定不一,具体执行中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内蒙古按应纳税额减征50%,河南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05


同一月份发放工资、年底双薪及年终奖,个税如何处理?

如果公司在1月份既发放了12月份工资;又发放了13薪(年底双薪),还发放了年终奖,他们的个税是怎么计算的。其中工资和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我已了解,但是对于双薪关于年底的双薪是否可以单独所为一个申报月份来申报个税?

答:

对职工在同一个月内同时兼发工资、双薪和年终奖时,应将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分开发放则在一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分开发放时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06


跨年度发放年终奖的涉税处理 ?

由于绩效考核制度的滞后性,我公司年末未能计算出员工奖励金额,如我公司预提奖励费用并在2018年3月发放,扣除个人所得税是以2017年12月的月工资为基础还是以2018年3月的月工资为计算扣除基础?

答:

1、关于企业所得税列支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另,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据此,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绩效奖金,属于工资薪金。原则上,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实际发放的奖金才能税前扣除,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奖金不能税前扣除。但各地对计提但跨年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根据本地情况做了不同的规定,如北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吉林(吉地税发[2009]51号)规定该奖金若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支付,则可以在计提成本的当年度(即2014年)列支;但四川(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河南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则规定在支付年度(即2015年)支付。

2、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个人只有在取得所得时,才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3月份向员工发放奖金,员工在2018年3月份取得所得,企业需在支付时扣缴该个人所得税,并在2018年4月15日内申报该项个人所得税。




发年终奖啦~

拿去花吧~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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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用儒道至圣的精神,服务普天之下的企业,让如此这般去管理与经营企业中的员工有家的幸福,提升对企业的忠诚度与归属感,从而让股东投资价值最大化,提升企业社会责任,让员工为企业服务有发自内心的荣誉与自豪!最终达到员工家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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