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误区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还需要审批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编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从备案时间、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等方面规范了备案的操作要点。企业根据目录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享受优惠,并履行备案手续。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根据备案资料等进行审核,实施后续管理。
误区 2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是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才减半征收
【解析】《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号,自 2017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 3 :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没有优惠政策
【解析】《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82 号,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误区 4:打印的电子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4 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通俗的说,就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当做税前扣除凭证和记账凭证,也就是和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用相同。
误区 5 :发票企业名称栏为简称,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 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收到的发票的企业名称栏为简称或不全,该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
误区 6 :发票丢失就不能税前扣除
【解析】纳税人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凭其他合法凭证(如付款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在所得税前扣除。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误区 7 :现金折扣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解析】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购货方因提前付款而享受的现金折扣应冲减财务费用。现金折扣不属于向对方提供劳务的收款行为,也没有取得经营收入,只是享受了提前付款的价款减让,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准予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实业务的真实性。
有的地方对此作出明确。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1 号)规定:“符合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误区 8 :办公家具都不属于固定资产,购买时一次性进入当期费用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同时规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 5 年。
在实务中,办公家具一般情况下使用时间会超过 12 个月,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要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折旧年限(不低于 5 年)和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计提折旧。
误区 9 :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入账并计提折旧
【解析】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购买时的取得成本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按尚可使用年限确定其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型特性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误区 10 :所有的固定资产折旧都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误区 11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但未取得全额发票的不能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解析】
1. 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应当在 12 个月内取得发票。
2. 如果取得的发票金额与暂估的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
3. 对于超过 12 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 12 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案例分析:
A 公司委托 B 公司承建一幢办公楼,已经完工,但是还没有办好竣工验收手续,2016 年 6 月已开始投入使用。A 公司按会计规定预估入账 2000 万元(实际取得发票 1500 万元),假设合同价款为 1800 万元,2016 年度会计计提折旧 50 万元(假设折旧年限 20 年,残值为 O)。
分析:
(1)2016 年度汇算清缴
会计上每年计提折旧 50 万元,2016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税法上的规定,暂按合同约定的金额 1800 万元,预估入账暂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额应为 45 万元,应纳税调增 5 万元。
(2)2017 年度汇算清缴
1)假设在 2017 年 5 月取得另 500 万元的发票,则 2017 年汇算清缴时,可以调减 2016 年已纳税调增的 5 万元,并从 2017 年开始,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 2,000 万元,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 50 万元。
2)假设在 2017 年 7 月取得另 500 万元的发票,则 2017 年汇算清缴时,按 2,000 万元计税基础税前扣除,计提的折旧不再调整。同时应重新申报 2016 年企业所得税,调增的 5 万元实现在税前扣除。
3)假设 2017 年底,仍未取得发票,在 2017 年汇算清缴时,只能按 1500 万元(已取得发票额)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额,对于 2016 年折旧金额调增 7.5 万元{(1800-1500)/20/2},再对 2017 年折旧额调整增加 25 万元{(2000-1500)/20}。
误区 12 :投资方式取得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 上述子公司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并对折旧年限按剩余的年限计算,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误区 13 :盘盈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解析】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可以入账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二、说明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借:固定资产(重置成本)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盘盈固定资产以重置成本入账后,重新设定预计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
2、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其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误区 14 :短于最低折旧年限的纳税调增,折旧以后年度不能调减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文件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例】某企业 2012 年 12 月购买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12 万元(不考虑其他的税费),企业 2013 年 1 月开始按照折旧年限 8 年,残值率为 5%进行计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机械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 10 年的规定,在会计折旧年限 8 年内都要进行纳税调增,在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而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之间(第 9-10 年)要进行纳税调减,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项目 2013 年 2014-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
1.425 1.425 0 0
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
1.14 1.14 1.14 1.14
纳税调增 0.285 0.285
纳税调减 1.14 1.14
误区 15 :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解析】
1、现在所得税季度预缴期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1 号)填报说明第五条的规定,(一)7.第 8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
误区 16 :企业所得税的五年弥补期含亏损年度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所得弥补,即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后第一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如:某企业 2008 年应纳税所得额-200 万元(即亏损),弥补期从 2009 年算起,算 5 年,截止到 2013 年,2014 年不算,不论 2009~2013 年各年度是盈利或是亏损。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