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企业之间的临时拆借资金,并产生利息。
这类业务在财务角度和税务角度应如何处理?
应取得那些合法有效凭证?
谢谢!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应签订借款合同,需要注意按照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如果企业间拆借资金不涉及利息,可能会有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具体依据如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对于借款利息收入,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之间支付的借款利息,实际上相当于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不能抵扣,因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