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2〕27号
温州***眼镜厂(纳税人识别号:330***196390):
对你(单位)(地址:温州市***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2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19年11月经法院拍卖并交易了坐落在温州市***村的厂房,价格31240000元。该处房产原值8507598.51元,已缴增值税1487619.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4133.33,产权转移书据15620元,城市教育附加29752.38元,教育费附加44628.57元,土地增值税892571.43元,以上交易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少缴个人所得税6968826.86元,已构成偷税。以上事实有瓯海区人民法院网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申报表,瞿溪税务所责令整改通知书可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少缴的个人所得税6968826.86元处以一倍罚款计6968826.8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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