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关于小规模3%能不能按3%交税的讨论沸沸扬扬,小龙也收到留言:小规模开3%按3%交税,专管员通知:必须整改!具体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另外,10月大征期,小规模申报方式也变了!具体申报实操,我们也给你准备好了~
1
今年,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两个增值税优惠政策,一个是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一个是3%→1%政策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对于季度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按照1%交税。
但是,总有一些客户非要索取3%的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申报纳税呢?
1
开具3%的专用发票,如何申报?
其实,在1%政策刚出台时,税务总局给了明确回复: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也就是,小规模如果开具3%的专票,需要按照3%申报纳税,这个不存在税局让整改的情况。
其实这个也很好理解,购买方按3%进行抵扣,如果你再按1%交税,这不相当于国家倒贴钱了,肯定不合理。
2
开具3%的普通发票,如何申报?
开3%普票,不涉及增值税抵扣问题,纳税申报时,要按1%纳税申报。
不过,开3%按1%申报纳税,就会造成开发票销售额与申报销售额不一致,那有人会问了,我按3%申报不行吗?这样开票数与申报数就一致了。
据了解,不行!如果按3%申报,后期税务局发现,也会要求整改!就像文章开头小编收到的留言。所以不建议开3%普票,毕竟对于购买方而言,3%普票与1%普票没什么区别。
总结
(1)3%普通发票按照1%申报纳税;
(2)3%专用发票按照3%申报纳税。
2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新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表。
对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来说,10月份是第一次用新的申报表申报,让我们先来看看都有哪些变化。
格式变化一
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格式变化二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
注意:上述栏次只是将名称进行调整,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格式变化三
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那新申报表启用后,小规模纳税人该如何申报?具体申报实操,我们给您准备好了~
3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呢?过程中有哪些要点需要注意?
1
增值税之“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销售额4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注意点1: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注意点2: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注意点3: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
增值税之“疫情期间1%征收率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截止2021年12月31日之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意点1:
此项政策仅适用“适用3%征收率”项目;比如出租不动产等5%征收率项目,则不适用此项政策。
注意点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4
1
两档征收率
(1)征收率:3%;
销售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见1%、0.5%征收率)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除另有规定外,见5%征收率)
销售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见5%征收率)
以下为易混淆列举:
提供建筑服务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2)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
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土地租赁(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47号)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
减征
(1)3%征收率减按2%征收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规定资产,按旧货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前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或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3%征收率减按1%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中湖北省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3)减按0.5%征收率征收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2020.5.1~2023.12.31)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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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两个增值税优惠政策,一个是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一个是3%→1%政策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对于季度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按照1%交税。
但是,总有一些客户非要索取3%的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申报纳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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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3%的专用发票,如何申报?
其实,在1%政策刚出台时,税务总局给了明确回复: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也就是,小规模如果开具3%的专票,需要按照3%申报纳税,这个不存在税局让整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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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3%的普通发票,如何申报?
开3%普票,不涉及增值税抵扣问题,纳税申报时,要按1%纳税申报。
不过,开3%按1%申报纳税,就会造成开发票销售额与申报销售额不一致,那有人会问了,我按3%申报不行吗?这样开票数与申报数就一致了。
据了解,不行!如果按3%申报,后期税务局发现,也会要求整改!就像文章开头小编收到的留言。所以不建议开3%普票,毕竟对于购买方而言,3%普票与1%普票没什么区别。
总结
(1)3%普通发票按照1%申报纳税;
(2)3%专用发票按照3%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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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新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表。
对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来说,10月份是第一次用新的申报表申报,让我们先来看看都有哪些变化。
格式变化一
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格式变化二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
注意:上述栏次只是将名称进行调整,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格式变化三
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那新申报表启用后,小规模纳税人该如何申报?具体申报实操,我们给您准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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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呢?过程中有哪些要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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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之“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销售额4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注意点1: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注意点2: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注意点3: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
增值税之“疫情期间1%征收率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截止2021年12月31日之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意点1:
此项政策仅适用“适用3%征收率”项目;比如出租不动产等5%征收率项目,则不适用此项政策。
注意点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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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档征收率
(1)征收率:3%;
销售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见1%、0.5%征收率)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除另有规定外,见5%征收率)
销售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见5%征收率)
以下为易混淆列举:
提供建筑服务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2)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
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土地租赁(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47号)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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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
(1)3%征收率减按2%征收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规定资产,按旧货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前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或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3%征收率减按1%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中湖北省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3)减按0.5%征收率征收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2020.5.1~2023.12.31)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税【2016】36号附件2)
企业如果纳税申报不懂的可以找龙达财税,我们会以最快的速度为您解答;如果有注册、注销、变更公司等需求,都可以找龙达财税哦,专业沉淀17年,专为企业成长助力,点击下方图片即可免费咨询,我们7x24小时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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