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管理人手中如同儿戏,而监督者却成了旁观者。
“请出示您的身份证件,您到哪里去?我们需要核实信息。”不久前,作为红岭创投债权重大利害关系人代表的我,在出行途中遭遇了这样莫名的盘问。那一刻我意识到,自己可能已被列为“不稳定分子”,莫名地成为了所谓的“维稳对象”。
作为南通市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中的债权重大利害关系人,我手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3民初2775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白纸黑字确认了我们的300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债权及优先受偿权。
一、 生效文书的尴尬处境
2016年9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不仅确认了江波公司结欠红岭创投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年利率24%),更在第二条明确赋予红岭创投对抵押土地的优先受偿权。
这本应是铁板钉钉的法律事实。在法治社会中,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并执行。
2021年江波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管理人某律所主任律师许某却开始了一场长达数年的“拉锯战”。管理人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了我们的优先受偿权,却在同年12月8日发函称“暂将优先债权调整为普通债权”。
这一调整意味着清偿比例可能从100%骤降至5%左右,对债权人权益构成重大侵害。
二、 管理人的“持久战”与法院的纵容
管理人的行为模式令人费解:在法院确认优先权后,仍不断通过法律程序挑战既定事实。2023年,管理人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2023)苏02民申83号裁定驳回。
被驳回后,管理人仍未放弃,于2025年初向无锡梁溪区法院信访投诉(案号(2025)苏0213访监31号)。
这种反复挑战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司法权威。而令人忧心的是,作为监督者的如皋市法院破产庭,对此却视而不见,未予纠正。
《破产法》第22条明确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并受法院监督,但如皋法院破产庭二位庭长似乎放弃了这个法定职责。
三、 信访之路的困境与讽刺
面对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作为债权重大利害关系人代表选择依法维权。在6月6日法院院长接待日,我走进如皋市综治中心进行实名信访,全程遵守《信访工作条例》要求,未越级、未聚集、未扰乱公共秩序,理性表达诉求。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20条,我要求法院出具信访凭证回执或签收材料,却被接待院长拒绝。对方仅口头表示“已记录,转交破产庭崔庭长”,既未提供书面凭证,也未对反映问题表达任何态度。
十多天后,如皋市司法局寄来《不予受理通知》,明确指出信访反映问题“不在他们工作范围,归法院管”。而如皋法院至今未给予任何形式的回复,这直接违反了最高法“推进信访法制化、有信必复”的要求。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有权机关收到信访后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受理情况。如皋法院的做法完全背离了这一法定要求。
更令人不安的是,在依法信访后,我遭遇了不明身份人员的盘问,疑似被列为“不稳定分子”。作为合法债权人,依法维权竟被视为破坏稳定,这种颠倒黑白的逻辑令人心寒。
四、 法治不能只停留在文件里
如皋市综治中心办事大厅墙上,“如你所愿,皋兴而归”的标语格外醒目。但对依法信访的债权人而言,这却成了莫大的讽刺。
信访法治化不是口号,需要实实在在的行动:
(一)、法院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立即纠正管理人违法行为,恢复确认红岭创投的优先受偿权;
(二)、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要求,书面回应信访诉求,告知办理进展;
(三)、停止将合法信访人列为“不稳定分子”的错误做法;
(四)、对管理人许某的违法违规行为启动调查,必要时予以撤换。
信访法治化不应是墙上的口号,有信必复不能变成空头支票。法院的权威不仅来自于法槌和裁判文书,更来自于每一个公民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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