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税,公司却向已离职的财务负责人索赔,合理吗?看看法院怎么判的!
No.1
公司被稽查,向已离职财务负责人索赔
法院判决:合理!
最近,小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税,但公司认为该补税款是由于前财务负责人(张某)工作失误引起,主张由张某承担该项损失,法院也对此作出了判决。
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2)京0102民初1474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X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张**,女,1981年出生
案件事实:
张**与XXXX公司自2016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16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担任财务经理。
张**的职责包括审核原始单据、财务报表,税务筹划,规避税收风险等。
2021年6月23日,XXXX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虚开发票和未确认收入的违法行为,需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XXXX公司认为张的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要求张赔偿经济损失53342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作为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税务工作负有审核责任,其未确认收入的行为与公司被加收滞纳金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张**在未确认收入的违法事实中存在重大过失,但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点,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
法院酌定张**赔偿XXXX公司损失15000元,并驳回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XXXX公司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判决结果:
张**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XXXX公司损失15000元。
驳回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No.2
财务人员只因提供开票资料
被判刑3年!
小编最近还在网络上看到一个案例:
财务人员所在的单位涉嫌虚开,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和抵扣通常属于财务人员的工作范围,财务人员难逃此咎,法院将依据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认定其为从犯,最终被判刑3年。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天兴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7652177.07元,抵扣税款3000869.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肖满华明知天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开票资料、支付购票款、接收发票,系天兴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肖满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案件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郴州天兴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肖满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继续追缴被告单位郴州天兴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1334917.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小编有话说: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中,财务人员往往首当其冲,这是由于财务人员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或多或少的对虚开发票的行为提供了相应的帮助,或主动或受老板的安排,接洽虚开发票的事宜,为虚开发票提供相应的便利。
因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财务人员也因这些行为身陷囹圄,面临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No.3
税务稽查“翻旧账”
会计离职了就没有责任了吗?
会计离职后,工作都已经交接完成了,那是不是相应的风险也转移给新任财务人员了呢?
有人说要对之前做的账承担责任30年,因为会计凭证要保存30年。其实这个说法并不准确。财务上的问题,一般就是出在税务上的问题,企业不会因为你几年前少贴了账报销单而追究你的责任,但一旦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税务问题,则可能会被找上门。
因此,对于会计离职之后,对自己做过的账干过的事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真的涉及到了偷漏税,作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当事人的,那么税务追征是无限期的,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只是自己疏忽记错账等原因,其相应的责任年限就是税法规定的追征年限3年或者5年。
所以会计人员在离职的时候,务必要做好以下2件事,该甩的“锅”尽量甩出去:
(1)变更税务信息
案例:
王女士之前为A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来因个人原因,辞职到了B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在给B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时候,王女士被告知办理业务受限,并且会影响当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
原因就出在:A公司因长期不申报转为了非正常户,而王女士辞职时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这导致王女士在税务系统中一直显示为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变更财务负责人,需要携带A单位的相关资料,但是隔了那么久,A公司早已不知踪影……
财会人员在办理离职时,要督促单位负责人和现任财会人员,到税务局办理财务人员变更登记。
(2)所有的交接单必须签字确认
财会人员的工作内容交接,要比其他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严格,所有的交接都必须做好交接单,并且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作为监交人。交接双方和监交人核对所有的资料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对待历史遗留问题,要记清楚弄明白,别到最后给自己的工作带来麻烦。
No.4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离职
如何解除绑定关系?
一、变更财务负责人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选择左侧【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第二步:人脸验证通过后,进入变更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户)表单界面,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后,点击【查询变更项目】,下拉中选择【财务负责人姓名】,系统会跳出提示框提示“变更财务负责人姓名,将同时变更财务负责人其他信息”。
第三步:点击选中变更项目后,系统会带出变更前的内容(若原无信息则为空),纳税人需要输入变更后的内容。注意哦,变更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需要点击【获取验证码】,短信验证码将发送至“变更前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第四步:完成变更信息填写,点击右上角【保存】可进行表格校验,点击【提交】,可进行申请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二、变更办税人员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选择左侧【用户管理】→【维护用户基本信息】。
第二步:进入“办税人信息变更确认”表单界面,在“办税人信息”模块直接更新相关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可进行申请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变更财务负责人信息和办税人员信息后,可在【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已经受理通过的结果,同时可使用“查签”签收涉税文书!建议公司在人员变更时尽快进行以上操作,以免后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哦~
2、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请携带办理材料到相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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