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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之水》细节剖析:身份证出借背后的"被法人"刑事风险

《大河之水》细节剖析:身份证出借背后的"被法人"刑事风险 龙达企业服务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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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还敢出借身份证吗?





最近播出的电视剧《大河之水》持续引发财税圈热议,不少网友问:剧中瘫痪病人竟成虚开发票主犯,这般离奇情节背后是否存在现实原型?

 

No.1

还敢出借身份证吗?

小心成了不法分子的“背锅人”


《大河之水》第11集中,公安民警锁定了虚开发票的嫌疑人“刘二章”,却是一个瘫痪在床的病人,这剧情是不是有点脑洞大开?说来说去,这都是出借身份证惹的祸。


图片来源:电视剧截图


当你把身份证出借给别人的时候,你就已经把自己至于危险之中了,“你”有可能“被贷款”、“被入职”,还有可能“被法人”。这不,刘二章的身份证就是被大飞用100元一张的价格借走了,大飞一共“借”了23张身份证。按照剧情发展,这23张身份证的主人很可能“被法人”——成为大飞假借身份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发票的“背锅人”。    


图片来源:电视剧截图


有观众不明白,注册公司就注册呗,自己又不用掏钱,还能当个老板,这有什么可怕的。要是这么想,还真是小看这件事了,如果大飞利用这些身份证注册了公司,下一步,他就会以这些公司的名义到税务局领取发票,然后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发票。这就很可怕了!


 

No.2

“虚开发票”,

到底是什么意思?    


观众问了,剧情里经常说“虚开发票”,到底是什么意思?    


这个问题问得好。咱们来捋一捋,还记得第7集里郑老爷子怎么说吗?单位或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收款方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说直白点,我花钱买了你的东西,你得给我开发票。


图片来源:电视剧截图


那“虚开发票”又是什么意思,简单说就是:我没有花钱买你的东西,你也把发票开给我了,这就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的危害可是非常大的,最终会造成不法分子偷税或者骗税——通俗点说就是把国库的钱弄到坏人口袋里。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发票会被判处刑罚,如果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有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无论是税务局还是公安局,发现虚开发票的,都会“穷追猛打”一查到底。    


图片来源:电视剧截图


现在你知道乱借身份证的可怕了吧,外借身份证→被注册公司→被虚开发票→成为不法分子的“背锅人”→郑昊和潘队会来找你“聊聊”。


你看,你还敢把身份证出借给他人吗?


图片来源:电视剧截图


为了让您更清晰地了解出借身份证以及虚开发票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下面为您附上相关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存在违法所得者,没收违法所得。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其身份证实施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出借,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29日发布)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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