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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天平岂容倾斜?——致兴平市人民法院关于红岭创投案个别执行的公开质询

司法天平岂容倾斜?——致兴平市人民法院关于红岭创投案个别执行的公开质询 红富士观察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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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是《红富士观察》公众号,一个长期关注社会公平与司法公正的民间观察平台。近日,我们收到大量红岭创投案件受害人的反映,对兴平市法院(2022)陕0481执212号之四执行裁定及相关异议驳回决定表示严重

尊敬的中共兴平市委杨书记市长、市政法委李书记、兴平市人民法院领导王院长及各位法官:

我们是《红富士观察》公众号,一个长期关注社会公平与司法公正的民间观察平台。近期,我们收到大量红岭创投案件受害人的反映,对贵院(2022)陕0481执212号之四执行裁定及相关异议驳回决定表示严重关切与深刻质疑。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我们特此致信,恳请贵府贵院审慎重思该执行行为可能引发的系列法律与社会后果。

一、 背景回顾:一起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统一处置

红岭创投非法集资案,是近年来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深远的典型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相关责任人构成集资诈骗等罪,并对涉案财产处置作出了明确判项。目前,该案已进入全国性统一清退阶段,由深圳中院统筹执行,旨在保障10万余名受害人能在一个相对公平的框架下,按比例受偿。

此案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涉众性”。国家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一贯强调“统一处置、公平清退”的原则,其目的在于:

维护最大多数受害人的基本权益,避免因个别执行导致财产被少数人瓜分,致使绝大多数受害人血本无归。

贯彻“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在刑事案件已对涉案财产作出整体性判项后,民事案件的执行应服从于刑事追赃挽损的整体安排,不得与之冲突。

维护社会稳定与司法公信力。公平是司法的灵魂。若在清退中出现严重不公,极易激化矛盾,损害法律权威。

二、 焦点质疑:兴平法院个别执行裁定的三重悖论

贵院近期针对个别受害人赵某的协助执行裁定,在以下三个方面,与我们理解的法律精神与司法实践存在显著出入,令人深感困惑:

悖论一:对“先刑后民”与“涉刑资产统一处置”原则的突破。

红岭创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包括通过第三方破产管理人代持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已因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被依法纳入深圳中院的统一退赔资金池。这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处置的通行做法。贵院裁定要求破产管理人直接向个别债权人划款,实质上是在刑事程序已启动并主导资产处置后,试图通过民事执行渠道“另辟蹊径”,直接切割本应属于全体受害人的共同财产。此举是否构成了对生效刑事判决执行工作的干扰?

悖论二:对“公平清退、平等受偿”核心原则的背离。

据我们了解,该案受害人赵某的待偿本金为141.71万元,其已通过贵院在先执行获偿69.2193万元。若此次100.84万元得以划付,则其获偿总额将远超本金,获得显著的超额收益。与此同时,超过十万名受害人的整体清退比例仅约15%,未来预期也极为有限。两者境遇不啻天渊之别。司法正义不仅体现在个案中,更体现在同类主体是否得到同等对待。贵院的此次执行,是否在无意中成为了制造巨大不公的“助推手”?

悖论三:司法社会效果与法律统一性的潜在冲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效果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贵院的裁定,已在红岭创投广大受害人群中引发强烈不解、忧虑与愤慨。他们质疑:是否拥有更强的诉讼能力、诉讼资源、更早启动个别程序的债权人,就可以突破涉众案件的处理框架,优先甚至超额获偿?这无疑向公众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可能诱发更多的效仿行为,冲击深圳中院正在进行的、艰难的统一清退工作,最终导致整体清偿率进一步下降,损害最广大、往往也是最沉默的受害群体的根本利益。这与人民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是否相符?

三、 深刻反思:舆论监督下的司法担当

我们深信,贵院作出相关裁定,初衷或是为了保障生效民事判决的履行,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当个案执行与涉众型案件的整体公平处置产生尖锐矛盾时,司法裁量权应如何行使,考验着司法智慧与担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需要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被小心翼翼地维护和践行。对于红岭创投这类案件,“平等”的体现,恰恰在于承认所有平台债权人在受损性质上的同质性,并在此框架下寻求一个最大公约数式的公平清偿方案,而非鼓励通过司法竞赛“捷足先登”。

我们注意到,贵院在收到受害人群体反映后,曾要求提出执行异议,但在红岭创投公司(即刑事案涉财产处置代表方)12月8日正式提出异议后,仅仅一周左右就在12月16日迅速予以驳回。我们尊重贵院依法行使审判执行权,但也恳请贵院能站在更高的格局上,重新评估此案:

是否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执322号执行案件存在冲突? 建议主动进行司法协调。

该笔通过破产管理人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否确为红岭创投可独立支配、未被刑事判决效力所涵盖的财产? 需极其审慎地甄别。

此次个别执行的社会效果,是否真正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还是可能引发更大的群体性不满与社会风险?

四、 诚恳呼吁:以司法正义守护社会公平

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发声,并非为了指责,而是出于对司法公信的深切爱护,对社会公平的执着追求。我们呼吁:

致兴平市人民法院: 能否暂缓该裁定的执行?能否考虑依职权启动审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协调处理?在涉众型案件财产处置这道难题前,选择与刑事执行主审法院沟通协作,共同维护清退秩序,将是更彰显司法智慧和责任感的选择。

致广大社会公众与法律界同仁: 红岭创投案是一个缩影。它迫使我们思考,在金融风险化解过程中,如何构建更坚固的“公平清退”防线,如何让“先刑后民”原则在复杂执行情境下不打折扣,如何确保无论受害人身处何地、诉讼能力如何,都能被司法阳光平等照耀。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的基石,正是公众对“法律之下,无人特殊”的坚定信仰。我们期待兴平市人民法院对此事给予高度重视,作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决定。

此信公开,旨在促进理性讨论,推动问题依法妥善解决。我们愿与所有心怀法治信仰的人一同关注此事进展。

《红富士观察》编辑部

(注:本文基于当事人已公开法律文书及受害人反映情况撰写,旨在就事论事进行法律与情理探讨,无任何不当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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