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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关于红岭创投刑事案件退赔程序中应依法终止个别民事协助执行的公开意见书

(湖南长沙)关于红岭创投刑事案件退赔程序中应依法终止个别民事协助执行的公开意见书 红富士观察
202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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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南长沙 红岭创投 协助执行

尊敬的 刘进 法官:


您好!


我们系红岭创投非法集资刑事案件(2022粤03刑初236号)受害人群体代表,现就贵院近期向云南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发送(2024)湘0111民初16976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刑事退赔程序优先原则,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已进入刑事退赔统一执行阶段

根据深圳中院(2022)粤03刑初236号生效刑事判决,红岭创投全部在案资产及待清收债权均已纳入刑事退赔财产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刑事案件退赔被害人损失应优先于民事债务执行。个别民事案件执行程序应依法中止。


二、协助执行存在法律适用冲突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原民事判决在刑事案件终审后继续执行存在程序瑕疵。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涉案财物应统一处置并按比例返还。任何单独受偿将违反"同案同判"原则。


三、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1. 若允许个别超额受偿,将产生示范效应导致数万受害人集体效仿,破坏退赔方案稳定性;

2. 按当前清收进度,可供分配资金尚不足覆盖本金。优先执行将直接导致其他受害人损失扩大,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清偿顺序;

3. 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影响司法公信力。


四、具体诉求

1. 立即中止(2024)湘0111民初16976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程序;

2. 将相关执行标的纳入刑事退赔财产池统一分配;

3. 建立受害人代表听证机制,确保执行程序公开透明。


我们理解法官依法履职的立场,但恳请贵院充分考虑数万家庭的实际困境,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受害人将持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并保留依法申请执行监督的权利。


此致

        敬礼


受害人代表:  

2025年5月10日  


以上为公开意见书信件全文


下面为收信地址


收件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8号

收件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刘进(法官)

电话号码:0731 - 85882061


友情提醒:

1. 该公开意见书可以复制下载下来作为信件内容;

2. 受害人需要使用EMS法院专递并留存回执;

3. 受害人表达诉求需遵守《信访工作条例》,保持对法院法官应有的尊重,禁止过激言论;

4. 同步提供深圳中院执行局监督电话(0755-83535000)作为补充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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