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督导检查组来检查第一句话会问什么?
“你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目前督导检查组已经陆续到了各地,某企业领导听说有可能明天检查到企业,于是急迫地打听:明天督导组来第一句话会问什么?我怎么回答?
这可能是不少企业领导关心的问题!
实际上,根本不要打听,督导组检查时第一句话肯定是“你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因为督导组不这样问就是失职,他们督导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督导检查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由于企业领导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职责都将从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上层层分解而来,只有了解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知晓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才可以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全面的督查,所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然要回答出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来。
那么,企业主要负责人如何来回答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呢?假如此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再问这个问题,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注意了,你可能离被追责不远了,此时你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还不知道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这还了得?说明你平时根本不去学习《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这里所说的《安全生产法》是现行的,2014年版的,2021年版的于2021年9月1日起实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假设你记住了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可能过了第一关。下一关督导检查组可能紧接着要问你如何履行的,你必须一条条地进行说明是如何做的,说不出的话还是会认为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待你的还是相应的责任的追究。
说得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又能一条条解释你是如何履行的,也不完全证明你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因为督导检查组检查你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其岗位职责与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不相符,或你所说的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记录不相符,也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出质疑。
照这样分析,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可能都将在本次督导检查活动中被问倒,脑壳发蒙。这再一次说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主要发生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上,因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知晓、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所以企业难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所以无论本次督导检查是否检查到本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都要惊醒了,今后安全生产检查都将从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开始,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见2021年版、2021年9月1实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也就是说,一旦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必将受到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如果不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还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因此,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要再问督导检查组会问什么了,应该从现在起开始认真学习和掌握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研究如何对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如何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中。
最好在督导检查组未来检查之前,召开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专题进行研究,以此开始真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督导检查组到来之前,做这些事还算来得及,为时不晚。
不止企业主要负责人,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都要明晰!
权责分明!新安法已明确“三个必须”!
@各部门一把手:人力资源、财务部、生产部、运营部……
请不要再把安全问题和责任全部推给安全管理部门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提出“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