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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二)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二) 鑫浩安全科技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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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全知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项目实施工作流程:公司经营范围安全咨询服务,节能管理
安全知识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项目实施工作流程


公司经营范围

安全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

环境保护监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

通航影响评价、教育咨询服务

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咨询



01
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


第一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第二条 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

(六)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

(七)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八)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

第三条 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

第四条 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第五条 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就通航影响征求港航企业等利害相关方的意见。




02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上下游受影响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长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在珠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和桥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珠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

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的建设单位回复意见。进一步完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联系方式:17346686758(侯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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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浩安全科技
公司现安全评价业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自评指导、通航影响评价、涉路安全技术评价、防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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