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度、2022年度
萧山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正式启动!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以集团口径申报,原则上不得拆分申报、重复申报。总部企业申报时,为全面了解总部企业架构,应提供详细的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金融机构、电信运营、烟草、电力、机场、房地产等类型企业)股权架构图。
(1)集团母公司在萧山区内注册的,以集团母公司作为申报主体。
(2)集团母公司在萧山区外注册的,以在萧最高一级控股子公司为申报主体。集团母公司在萧设立多个同一级控股子公司的,可由集团母公司指定其中一家子公司作为申报主体。
总部企业分为增量型总部、存量型总部2种类型。以在萧注册时间,区分增量型总部、存量型总部。满足基本条件的企业,符合规模要求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总部企业。集团(企业)行业性质界定原则上以区百强企业行业分类及统计入库类别为准。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已在萧存量企业当年在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
(2)已在萧存量企业当年在萧税收,工业企业达到6000万元、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达到2000万元、农业企业达到500万元。
研发型总部、上市企业总部、“500强榜单”企业总部可以认定为总部。
(1)研发型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在萧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占在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上年度指申报年度。
(2)上市企业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上市且上市主体在萧的企业。
(3)“500强榜单”企业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入围当年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榜单且总部在萧的集团(企业)。入围企业榜单以《财富》和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

申报材料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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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萧山区关心关爱总部企业家身心健康专项行动调研问卷.docx
(附件6与申报材料同时提交)
总部经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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