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提示词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输入几句提示词,AI即可生成风格统一的精美图片。但若他人照搬相同提示词产出高度相似画作,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AI提示词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对涉案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
上海某文化公司通过组合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关键词生成多幅AI图像,并发布于网络平台。此后,该公司发现朱某、盛某使用与之完全相同的提示词生成风格高度近似的画作,并收录于公开出版的艺术图鉴中,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涉案提示词系其独立构思、反复调试形成的智力成果,蕴含特定审美选择与创作意图,具备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辩称:提示词仅为常规词汇拼凑,属于抽象的思想范畴,不构成“表达”,亦未体现个性化智力投入,依法不构成作品。
法院认定
从内容看,涉案提示词仅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抽象罗列,属思想范畴,而非具体表达;
从形式看,系常规术语的简单堆砌,缺乏结构化编排或语言组织创新;
从独创性看,所涉风格、材质等均为行业通用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判断或个性化智力投入。
根据《著作权法》,受保护的“作品”须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须满足“独立完成”与“个性化智力投入”两项要件。法院认为,涉案提示词虽反映一定创作意图,但未达著作权法所要求的表达层面独创性标准。
此外,若将此类简短关键词组合普遍认定为作品,易造成语言表达垄断,抑制AI技术合理使用与创新发展,有违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立法本意。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央视新闻《法治在线》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