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2026年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各地已经陆续开始。企业若成功认定,即可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与财税支持!但要是享受不当,也会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本文专门梳理这类科技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等,帮助企业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01
专精特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1
增值税
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3)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位、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2.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符合相关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相关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相关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相关条件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于专精特新中从事软件研发的企业,此项政策力度很大。对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增值税免税
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①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范围;② 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③ 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2
企业所得税
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开展研发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2.符合条件的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
若同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减按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适用条件:①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②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 万元;③ 从业人数≤300 人;④ 资产总额≤5000 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政策执行期限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02
高新技术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1
增值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优惠主要集中在加计抵减、技术免税、软件退税、进口免税等方面。
1.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2023-2027年,可按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先进制造业特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例: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2024年3月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0万元,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 200×5% =10万元。若当期销项税额为2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原本应缴纳增值税230-200=30万元,加计抵减后实际缴纳30-10 =20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年第43号)
2.技术相关服务免税
技术转让、开发及配套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需满足备案条件。这条也是一个普惠性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的概率更大,跟前面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道理一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进口科研设备免征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符合国家规定的科研设备进口,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需经科技部门认定。
5.其他增值税相关优惠
采购国产设备:部分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给予增值税退税或补贴。
出口退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可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02
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征收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降至15%。
例:高新技术企业,2024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若按照一般企业25%的税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5% =125万元;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后,只需缴纳500×15%=75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叠加限制: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如5%税率)”、“减半征收(25%减半)”、“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不可同时享受,企业自行判断并选择享受的优惠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一般企业(除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②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20%。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叠加享受 15%企业所得税税率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3.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至10年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4.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按15%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03
个人所得税优惠
1.高企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5年内分期缴纳(按20%股息红利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
03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1.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高企后备军,有利于企业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做好准备。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普惠型税收优惠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00% 的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部分免征,超出部分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2号)
符合条件的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科技型中小企业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300 万元、从业人数≤300 人、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可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 5%)。
叠加限制:与高新技术企业 15% 税率不可同时享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于月销售额≤10 万元(季度≤30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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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聚恒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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