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提交的 最高人民法院 工作报告中,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被重点提及——胖东来 起诉网络主播“黑嘴”侵权案。
该案不仅展现了司法机关对网络造谣、恶意竞争行为的严肃态度,也对“商业评价”与“商业诋毁”之间的法律界限,以及网络主播是否属于“经营者”等问题作出了清晰界定。
直播编造“利润百倍”言论
2025年3月,网络主播 柴怼怼 在一次直播中谈及玉石行业时,突然将矛头指向河南许昌的知名商超企业胖东来。
在直播中,他公开声称:
胖东来卖的玉石成本很低,几百块的东西卖到几千甚至几万,利润几十倍、上百倍。
这些未经证实的言论迅速在网络上扩散。
视频爆火后借机引流带货
相关视频被大量转发传播,网络讨论持续升温。与此同时,柴怼怼在直播间中不断暗示观众购买其代理的玉石产品,并进行对比宣传。
例如,他在直播中宣称:
有人花三万元在胖东来买玉,结果在我这里三千买到更好的,消费者自然知道自己是不是被收了“智商税”。
随着舆论发酵,公众对胖东来玉石产品产生质疑。
为回应争议,胖东来通过官方渠道公开了玉石进货渠道、质检流程以及价格形成机制。
但这些澄清并未完全平息网络争论。
最终,胖东来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胖东来提起诉讼
2025年4月18日,胖东来公司及其创始人 于东来 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起诉对象包括:
柴怼怼本人
其抖音账号实名注册人温某某
两家与其相关的珠宝企业
诉讼理由为:
名誉权侵权
不正当竞争
案件于2025年4月25日正式立案。
然而,即便在诉讼启动之后,柴怼怼仍在网络平台继续发布针对胖东来的言论,进一步激化舆论。
法院发布网络“禁言令”
案件审理初期,原告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措施,请求在案件审理期间限制被告继续发布相关言论。
法院认为:
柴怼怼发布的内容可能误导公众,对胖东来企业信誉造成损害,同时其对创始人于东来的贬损性言论,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因此,法院裁定:
删除相关侵权视频
在案件审理期间不得继续发布相关诋毁言论
这份裁定被认为是河南法院系统首份网络侵权禁言令,有效遏制了舆论进一步扩大。
庭审围绕四大焦点展开
2025年8月2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双方围绕多个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焦点一:商业评论还是商业诋毁?
原告方认为:
柴怼怼发布上百条视频,反复宣称胖东来玉石“利润百倍”“质量差价格高”,并引导网友退货、转向购买其关联产品,明显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而被告方则辩称:
其言论只是针对行业现象的评论,并未针对特定企业。
焦点二:主播是否属于“经营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发生在经营者之间。
被告一方认为:
柴怼怼只是玉石博主,没有开通带货功能,因此不属于经营者。
但原告指出:
柴怼怼所推荐的玉石店铺,实际由其持股企业运营,因此其行为实质属于商业推广。
焦点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胖东来认为:
柴怼怼通过贬低竞争对手来吸引流量,并借机销售自己的商品,已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被告则表示,其行为只是发表个人观点,并无牟利目的。
焦点四:是否侵犯于东来名誉权?
原告方指出:
柴怼怼在视频中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于东来,已经明显损害其社会评价。
被告则认为相关言论并非针对个人。
调查结果:毛利率不足20%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证据并进行调查。
经监管部门核查:
胖东来玉石商品进货手续齐全,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
这与柴怼怼所谓“利润百倍”的说法严重不符。
法院认定:
其相关言论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虚构信息。
主播被认定为经营者
法院指出:
随着商业模式变化,经营行为不再局限于开设实体店或网店。
只要参与商品推广、销售等市场活动,即可认定为经营者。
因此,柴怼怼在直播中推广相关商品的行为,属于经营参与行为。
判决:赔偿260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
柴怼怼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同时侵犯于东来名誉权
其侵权视频累计播放量超过700万次,对企业信誉造成明显影响。
法院判决:
立即停止侵权
删除相关视频
在平台公开道歉
赔偿损失共计 260万元
其中:
商业诋毁赔偿:200万元
名誉权侵权赔偿:40万元
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毒流量”正在触碰法律红线
法律专家指出,近年来部分网络博主为了获取流量,常通过:
编造剧情
虚假测评
恶意对比
抹黑竞争对手
等方式进行营销。
中国政法大学学者 朱巍 表示:
若通过造谣等方式获取流量和利益,可能不仅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情况下还可能触及刑事犯罪,例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清朗行动”持续整治网络乱象
近年来,中央网信办 联合多部门持续开展“清朗”专项行动,重点整治:
涉企造谣
网络暴力
恶意营销
虚假信息传播
平台也被要求加强审核管理,对违规账号采取限流、禁言、封号等措施。
专家指出:
如果流量是建立在侵害他人权益之上,那就是“毒流量”。
市场竞争最终比拼的,仍然是企业的诚信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