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于2025年11月28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6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程序。
2024年5月21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由国务院总理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也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程序。
这两个文件在实际执行中,央企、国企将相辅相成。
关于46号办法实施责任主体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内设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指导督办、挂牌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中央企业应当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实施责任主体
由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承办部门)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
在央企,为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与国企管理人员处分工作衔接贯通,建议央企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和国企的“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承办部门)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整合,建立同一个工作体系。有利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程序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程序打通执行。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程序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程序大同小异。具体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