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及 700 专用
码号资源申请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6 年 1 月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审批事项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申请经营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
和 700 专用码号资源的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
该事项的审查类型是:前审后批型。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
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
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通知》。
四、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申请条件
(一)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申请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通
知》有关规定,申请作为应用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
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1(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有开展相关电信
业务的从业经验;
(4)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可满足码号资源管理、
实名制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防控等要
求以及其他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电信管理机
构行政处罚、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和失信名单或电信网络诈骗
联合惩戒行业禁入名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作为基础平台提供方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企业,应持
有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许可。
(二)700 专用码号资源申请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 700 号段用作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专用码
号资源,管理位长 11 位,使用位长 15 位,属于业务台号码。根据《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通知》有关规定,申
请 700 专用码号资源的企业应为获准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
企业。申请人可在提交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申请时附带提交 700 专
用码号资源申请。
2七、申请材料目录
(一)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申请材料目录
1.《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申请表》;
2.《依法经营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承诺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公司盖章);
5.公司近 2 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营收证明和纳税证明等;
6.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员工(技术及管理人员等)的个人身份
证件复印件、职称(或同等水平)证书复印件、简历及通信行业工作
经验证明、社保证明(该单位为其员工连续缴纳至少近期 6 个月社保)
等;
7.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材料;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
合同的证明材料,与人员规模相配套的办公面积证明材料等;
8.独立应用平台自行建设的证明;
9.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证书扫描件;
10.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场景清单、具体实现方案、风控预案、实
名制管理、防范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
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方案等;
11.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700 号段码号资源申请材料目录
1.《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码号资源占用申请表》;
2.申请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包括启用码号所需设备、人员等的
3准备情况,合理启用码号的完备技术方案、应用场景说明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批复复印件(同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
一并申请的,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5.《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专用码号资源使用承诺书》;
6.法定代表人及联系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接收
址:mahao@caict.ac.cn,文件可为 pdf 文档或 word 文档;
2.线下接收,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申请材料或将申请材料邮寄到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受理大厅(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27 号院 12 号楼
一层 6 号、7 号窗口)。
九、办理流程
第一步: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号码保护服务业务
试点及 700 专用码号资源申请服务指南》的要求准备并提交申请材
料。
第二步:材料初步审查(含实地勘验、技术评估、专家论证)。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将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并通过审核的,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
4试点的通知》要求建设相应的技术手段并完成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三步:受理、审查、批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在
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
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批文,附带提
出 700 专用码号资源使用申请的,向申请人颁发 700 专用码号资源使
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获得试点资格的应用平台提供方后续涉及业务场景的增减或
者已核配 700 专用码号资源不足时,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 700 专
用码号资源的变更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申请人实际需求及资
源状况,重新审批并颁发 700 专用码号资源使用证书。
5十、审批结果
决定书类型:“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批文”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
十一、 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受理大厅(北京市海淀区万寿
路 27 号院 12 号楼一层 6 号、7 号窗口)
2.电话咨询:12381-3。
十二、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打咨询电话(12381 转 3)查询办理进程。
(二)结果公开查询
申 请 人 可 访 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https://nac.miit.gov.cn/#/notice/gxb)查询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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