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经营离不开资金周转:资金借贷、延期付款等都会产生利息,不少老板、财务都会纠结: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到底能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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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以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比以前政策,实施条例新增“暂”字——这意味着,目前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仍不能抵扣,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适时评估政策执行效果,未来可能会调整抵扣规则。
简单来说,只要是企业为了融资、贷款产生的利息,不管是银行还是其他贷款机构收取,这笔利息的进项都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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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混淆一个问题:贷款时产生的各类手续费、咨询费,是不是也全都不能抵?这里需要做关键区分。
同样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只有向贷款方支付、且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比如贷款时需要的抵押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这类费用不属于贷款利息性质,也和贷款方没有直接关联,只要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就可以按照规定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判断这类费用能否抵扣,记住两个关键点:一看收费主体是不是贷款方,二看费用是否和该笔贷款直接挂钩,满足这两个条件才不可抵,反之则可以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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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贷款利息,企业经营中还经常遇到延期付款利息,这也是最容易漏抵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包含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而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也明确了不属于销售额的代收款项范围,其中并不包含延期付款利息。这就意味着,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应税交易相关的价款,需要计入销售额核算。
对于购买方来说,取得这类延期付款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没有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等不得抵扣的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正常抵扣。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开票时要和主价款保持同一税目、同一商品编码,发票类型也和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保持一致,抵扣规则也和主项目完全相同。
总结下来,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进项抵扣,核心就三句话:贷款利息及贷款方收取的直接相关费用,不可抵扣;第三方收取的贷款配套服务费,可抵扣;经营业务产生的延期付款利息,取得专票且合规,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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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政策变化、稽查重点与合规风险防控》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62个变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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