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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双SPV”结构的本质,不是为了复杂,而是为了让跨境项目合法地串起来。
在越来越多“现实世界资产”(RWA)被数字化、证券化、Token化的今天,结构设计往往比技术实现更重要。而其中最核心、最被低估、也最容易误解的一个概念,就是“双SPV结构”。
在几乎所有跨境RWA项目中,“资产SPV+发行SPV”已经成为不可绕开的标配。但这不仅是一个融资结构问题,更涉及法律适格、监管认定、司法追索与税务合规的一整套体系。
李律师结合多个法域的实务经验,用清晰易懂的方式给大家解释清楚:为什么RWA一定要设“双SPV”,这两个SPV分别做什么,以及它们是如何成为链上合规发行的“隐形支架”的。
什么是“双SPV”?它解决了什么问题?,
所谓“双SPV”,是指一个RWA项目通常会设立两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
第一个SPV设在资产所在地,用来持有并管理底层资产;
第二个SPV设在发行地(如香港、新加坡),用来完成Token发行并面向投资人募集资金。
表面上看,这是“设两个公司”这么简单。但背后,是一整套解决“属地法律、监管穿透、投资者保护”难题的结构性安排。
我们可以换个问法:如果没有这两个SPV,会发生什么?
如果你直接在香港发币募集资金,但底层资产在中国大陆或美国,那么相关资产的登记、审计、纳税都不受香港法律管辖,香港证监会对投资人权益保障也无法落地;
反之,如果你让中国公司直接在链上发币,又会直接违反现行的国内监管规定;
如果你让美国SPV持有资产又发币,还可能被视为非法公开募资,触发美国SEC的证券发行认定。
所以,设立“双SPV”结构的本质,不是为了复杂,而是为了让跨境项目合法地串起来。
资产SPV:资产属地的法律锚点
每一个RWA项目背后都有真实的资产:可能是中国内地的一套房产,是美国的一笔应收账款,是新加坡的一座数据中心。
而法律上的第一原则是:资产确权、风险隔离、纳税义务、司法执行,都必须发生在资产所在地。换句话说,你必须在资产属地设立一个“合法持有者”,这就是资产SPV。
这个SPV通常需要完成以下事项:
资产注入:把房产、债权、收益权等正式转到SPV名下;
属地登记:完成土地或公司股权的登记备案;
审计与估值:由属地有资质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税务合规:在本地依法申报与缴税,确保未来收益分配合规。
在中国境内,这类SPV多设为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则多采用LLC模式,便于单一成员控制与税务穿透。在新加坡,则需同时满足公司注册局与金管局的审查。
资产SPV的设立,确保了三点:
项目所涉资产真实、可确权;
投资人与资产之间有法律桥梁可穿透;
如果未来违约,投资人可以追索资产,而不是对发行主体“望洋兴叹”。
发行SPV:在链上实现“合法募资”
在RWA项目中,真正面向投资人发行Token或证券的是另一个实体——发行SPV。它一般设在有金融监管制度、支持Token化证券的市场,如香港、新加坡、阿布扎比或开曼。
这个SPV负责完成:
收益权的接收:
通过协议取得资产SPV的收益权、信托权或优先分红权;
合规发行操作:
在当地监管框架内发币、募集资金;
KYC/AML筛查:
使用合规的VASP(虚拟资产服务商)或券商执行身份验证;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
提供链上数据、智能合约逻辑、投资风险揭示;
与托管、审计方对接:
确保收益流动与资产价值可以定期验证、可视化审计。
以香港为例,若发行方欲将RWA包装为证券化产品或稳定收益Token,需获得香港证监会第1类牌照,接受持续监管。而在新加坡,根据MAS最新指引,某些RWA结构可能被视为Digital Payment Token(DPT),需持有牌照并遵守AML规定。
在法律关系上,发行SPV不是“虚构发行人”,而是真正承担信息披露、合规责任、违约赔偿等义务的核心机构。它直接面对投资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主体”。
为什么不能只设一个SPV?
很多项目方会问:可不可以就设一个SPV,把资产和发行都放在一起?比如让香港公司直接在链上发币,同时宣称拥有境内房产收益权。
理论上听起来很简洁,实务上却会有重大风险:
属地确权障碍
香港公司无法在中国内地登记不动产或取得应收账款质押,资产无从确权;
税务不对接
不同法域之间没有统一的税收抵扣机制,可能面临重复纳税;
执行路径断裂
如果资产违约,香港法院很难执行中国的资产,没有司法互认;
证券认定风险
美国、欧盟等司法辖区可能认定为非法跨境证券发行;
投资者权利无法落实
单一SPV结构难以穿透至底层资产,无法实现收益分配、风控审计的闭环。
因此,“双SPV”不是“形式复杂”,而是“结构必要”。
它把资产属地的法律责任与发行属地的监管责任清晰区隔,又通过协议将两端连结起来,形成一个可确权、可发行、可追责、可审计的闭环。
法律人的观察与建议
从李律师参与的多个RWA项目实务中来看,“双SPV”结构还有几个值得特别注意的实践要点:
连接方式要合法:资产SPV与发行SPV之间的“桥”常常是“收益权转让协议”“信托安排”或“股份质押”,必须提前判断是否涉及外汇流出、敏感行业或审批事项。
不要忘记税务合规:跨境收益流动涉及企业所得税、预提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建议在结构设计阶段引入熟悉属地税法的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介入。
发行SPV的监管身份不能虚化:不能一边对外号称“境外SPV”,一边又没有持牌、没有审计、没有KYC,这样很容易被视为规避监管。
注意SPV之间的“合同强度”:即便你设了两个SPV,如果合同设计不清、权益不明、治理权混乱,最终仍无法构成法律保护屏障。
结语
在RWA逐渐从概念走向工程落地的今天,“双SPV结构”已成为不可替代的法律基础设施。它不是形式主义,也不是金融包装,而是真正在资产、监管、投资人之间搭桥的结构工具。
理解“双SPV”的原理,才能避免项目在跨境发行中触碰红线;设计好“双SPV”的路径,才能让资产在链上真正“活起来”。
这是每一个认真做RWA的项目必须面对的第一道关卡。也是律师、合规人员与项目方必须形成共识的“共识结构”。
如需为您的RWA项目提供结构设计、属地法律建议或监管合规路径评估,欢迎联系李律师团队。我们已参与多个跨境RWA项目结构搭建、监管沟通与Token发行方案设计,具备完整实务经验与落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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