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皮具商行侵害体育品牌商标权成立
2026年1月2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广州市花都区某皮具商行(以下简称“某甲商行”)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销售标注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第1543XXXX号注册商标的箱包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5,000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
某甲商行因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4民初10096号一审判决,上诉主张赔偿金额过高,请求改判为15,000元。某乙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审被告杭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亦否认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查明,被诉商品使用了与某乙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且无合法授权,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性使用。虽某甲商行辩称销量小、利润低并存在刷单情形,但某乙公司已通过公证取证完成举证,而某甲商行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推翻侵权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一审酌定赔偿35,000元是否合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主观过错、商标知名度、经营者规模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在法定赔偿幅度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裁量适当。某甲商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金额明显畸高,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原文参考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