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品牌方返还使用费
2026年1月2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黄某生诉广州开某精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某品牌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开***便利店合作协议》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开某品牌公司应返还黄某生品牌使用费14000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黄某生于2024年4月30日与开某品牌公司签订三年期合作协议,约定授权其经营便利店。后因履约争议,黄某生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合同款27000元及赔偿装修损失等。一审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判令返还品牌使用费14000元,驳回其余诉求。
开某品牌公司上诉称,黄某生已实际经营近一年并获益,主张合同应继续履行、无需退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作已陷入僵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开某品牌公司亦同意解除,一审认定合同解除合法有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可依履行情况请求恢复原状;综合合同订立与履行实际、经营期限、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酌定返还14000元并无不当。
二审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 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2. 开某品牌公司是否应返还品牌使用费。
法院认定,合同已丧失继续履行基础,解除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费用返还金额合理,处理适当。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开某品牌公司负担。
判决书原文参考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