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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康保2026”投保须知

“吉康保2026”投保须知 惠民吉选
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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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吉林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农合)参保人员,不受年龄(普惠版、尊享版无年龄限制,至尊版限6周岁以上人群)、户籍、职业类型和患病风险限制,均可自愿参保。投保前请先阅读并同意相关条款。

温馨提醒:请确保您符合相关参保条件,未按规定投保的人员将无法获得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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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1、吉林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购买本产品。

2、参保条件:吉林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投保吉康保,参保不设置年龄、职业类型等投保限制条件。对于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承保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

参保期1:2026年1月28日0时-2026年3月30日24时

保障期1:2026年3月31日0时-2027年3月30日24时

参保期2:2026年3月31日0时-2026年4月19日24时

保障期2:2026年4月20日0时-2027年4月19日24时

参保期3:2026年4月20日0时-2026年4月25日24时

保障期3:2026年4月29日0时-2027年4月28日24时

4、每位被保险人限1份,超出1份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连续投保的保险责任可以延续,断保客户再投保需重新核实保险责任是否为条款中规定的既往病症。

5、监护人须确定对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拥有法定监护权,确定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信息真实有效,确定承担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办理保全理赔等义务;如有不实,该监护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6、本产品无等待期。

7、关于退保。本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单、保险费交付凭证和投保人身份证明。本保险合同自本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时终止。本保险人于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释义)。除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关于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的约定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享受吉林省医保待遇,但未使用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本产品仅承担在基本医保统筹待遇正常享受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对于基本医保统筹待遇封锁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9、保险利益: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参保人本人;(二)配偶、父母、子女(监护人须确定对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拥有法定监护权,确定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信息真实有效,确定承担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办理保全理赔等义务;如有不实,该监护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三)前项以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该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0、受益人:法定受益人。

11、本产品保险责任详见《产品详情》。

12、本产品适用条款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保补充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保补充医疗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D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在线问诊医疗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在线问诊医疗保险(A款)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超龄人员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超龄人员保险(2022版)条款》。

13、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签发保单。

14、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凭证,出资人可在“惠民吉选”、“吉康保”、“吉林人保财险”微信公众号查询电子凭证信息。

15、本人授权本产品承保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本产品承保公司的信息、享受本产品承保公司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本产品承保公司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本产品承保公司及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

本人授权本产品承保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本产品承保公司及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本产品承保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重要信息披露】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最新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最新风险综合评级、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查询地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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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吉康保”产品详情、投保须知、理赔须知等展示内容,对其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

2、本人确认填写信息真实有效,确认投保“吉康保”。本人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人授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向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阅、摘抄、复印与本人理赔及其它与本保险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4、本人同意保险公司通过微信、短信等渠道及方式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5、本人已知悉关于被保险人既往症的约定:

(1)保单生效前罹患如下5类既往症不予赔付

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前如经医生明确诊断为如下5类严重既往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本产品按合同约定比例不予赔付。但其他保障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仍可申请理赔。具体5类严重既往症包含:

①肿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②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③心脑血管、糖脂代谢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④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⑤其他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

或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a.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b.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或接受治疗的情况;c.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2)罹患如下3类疾病不予赔付

被保险人罹患如下3类疾病,无论保单生效与否,本产品均不予赔付:

①罕见病(如血友病、帕金森病(青年型、 早发型)等,具体参考《中国罕见病定义研究报告2021》);

②遗传性疾病;

③先天性疾病。

(3)特定药品存在如下3种情形不予赔付

对于使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的被保险人,如存在下列3种情形的,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

②被保险人符合慈善援助用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

③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4)在线问诊如下2种情形不予赔付

①线上问诊购药开具药品超出药品目录范围;

②被保险人罹患疾病范围超出药品目录中药品适应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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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吉康保”的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人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投保人确认所有被保险人信息填写无误,所有被保险人符合参保条件。

5、本人确认被保险人信息填写无误,被保险人符合参保条件。

更多保障详情、理赔知识请咨询

95518 或 4001-7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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