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保税维修业务指南
政策解读与操作规范
本文梳理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维修业务相关政策,为相关企业了解和开展该类业务提供指引。
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检测维修业务发展,海关总署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统一规范了对保税维修业务的监管措施。
适用范围与基本条件
企业以“保税维修”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或质量缺陷的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可适用区外保税维修政策。企业原则上应直接从境外进出口保税维修货物,经主管海关同意的,可通过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
业务范围包括: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项目;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
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该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 信用状况为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及以上;
- 具备专用场所和设备,对各类维修物品实施专门管理;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及计算机系统,实现全程信息追踪并按需申报;
- 满足其他海关监管所需条件。
申请材料包括:
-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情况说明;
- 维修合同;
- 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的授权文件。
若属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项目,还应提交相应批准文件。
账册管理
企业应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册,表头“监管方式”填报“保税维修(1371)”,“保税方式”填报“保税维修(5)”。账册周转金额由企业根据实际生产能力设定。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大型装备制造业可依合同有效期适当延长。
通关管理
- “货物品名(待修复)”、“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 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方式申报进口;需复运出境的,按“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申报出口;
- 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旧件等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对应报关项号申报出口。
无法复运出境的维修残留物应按照海关关于销毁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固体废物的,应按照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的相关公告进行合规处理。
核销管理
企业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如实申报替换旧件、坏件及边角料信息。采用保税方式进口料件的企业实行基于维修工单的据实核销制度,应在核销周期截止日前30天内向海关报核。
来源:黄埔海关12360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