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二、适用主体
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三、抵债资产
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四、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可选择差额纳税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扣除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3.不得抵扣进项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不得开专用发票
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差额纳税规定。
(二)印花税
1.免征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2.不免征
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契税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般是金融机构自用或出租要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未用不征。
以安徽为例: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对金融单位处置不按期偿还贷款的抵押房地产如何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金融单位对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在处置前,金融单位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其中由金融单位自用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房地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闲置未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土地增值税
无减免税规定。实务中可能存在因拍卖价格小于等于接收价格,转让房地产未取得增值额,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五、执行期限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此外,金融机构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关注取得抵债资产的同时是否对收回的贷款利息转回表内,计入利息收入。实务中可能会认为取得抵债资产没有变现,没有取得利息收入,存在未及时对收回的贷款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