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甲公司因混售非授权品牌家具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6年1月27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陕西某甲有限公司在使用“双虎”系列商标的店铺内销售“优思福”“凯度”等非“双虎”品牌家具,且未作显著区分,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上诉人成都市某有限公司(某丙公司)为“双虎”系列商标合法注册人,其中第1516962号“双虎”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发现某甲公司在渭南市蒲城县经营的“双虎·生活空间”门店存在混售行为,遂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不正当竞争并索赔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使用“双虎”商标系基于某丙公司对王某乙的有效授权,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违反加盟合同约定,在授权门店内混售其他品牌家具且未有效区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双虎”品牌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该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争议焦点与二审认定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某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超出某丙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
渭南中院指出,某丙公司起诉状已明确主张不正当竞争,其诉请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涵盖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两项事由,一审未超出审理范围。某甲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完成品牌分区经营,法院不予采信。据此,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书原文参考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