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可扣除项目及标准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等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时,需准确归集并依法扣除相关支出。以下为常见可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政策要点。
一、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
包括投资者减除费用(6万元/年)、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Tips: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上述扣除仅可在其中一项所得中申报,不得重复扣除。
二、生产经营费用
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凡符合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准予税前扣除。

三、工资薪金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业主或投资者本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四、保险费用
不同类型保险费用扣除标准如下:

五、三项经费
向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政策规定比例限额扣除:

六、借款费用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无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用于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12个月以上建造期存货的借款费用,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前,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成本,按规定折旧或摊销扣除。
七、利息支出
以下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
八、业务招待费
与其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固定资产租赁费
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以下方式扣除:
- 经营租赁方式: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 融资租赁方式: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十一、研发费用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含)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当期直接扣除。
十二、捐赠支出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据实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可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十三、纳税年度亏损
经营所得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Tips: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各企业年度经营亏损不得相互弥补。
十四、汇兑损失
货币交易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外币性资产、负债按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十五、开办费
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开办费用(不含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可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十六、其他可扣除支出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按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行业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温馨提醒: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个人所得税税款;
- 税收滞纳金;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
- 赞助支出;
-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