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的公告
公告〔2026〕15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9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所附《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为规范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海关总署编制形成《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见附件),现予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货物进出口申报须严格按附件所列海关商品编号执行。
对2026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已进口货物,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号与附件不一致,应依规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xlsx
海关总署
2026年2月2日
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增值税法第十条,以下进口货物适用9%增值税税率:
- 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其余进口货物适用13%税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据此,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第9号公告,明确《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为精准落实税率适用,海关总署依据《注释》,针对同一8位税则号列下同时涵盖9%与13%税率商品的情形,编制《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以下简称《编号表》),细化商品编号层级,指导企业合规申报。
例如:葵花籽油与红花油同属税则号列1512.1100。但根据《注释》,“食用植物油”仅限于GB 2716-2018标准所列品种(含葵花籽油,不含红花油)。因此,《编号表》将“初榨葵花籽油”单列编号15121100.10,适用9%税率。
鉴于《注释》自2026年1月1日生效,对当日至本公告发布期间已进口货物,如申报编号与《编号表》不符,须及时办理报关单修改。
三、税率查询方式
进口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税率查询”栏目,获取最新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信息,供通关申报参考。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