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两桶过期方便面,罚款1万元"——这不是段子,是刚刚被检察机关纠正的真实案例。
一边是人大代表疾呼"小过重罚"要不得,一边是最高法明确"赠品过期等同销售"。食品监管,正在上演一场"情与法"的激烈博弈。作为小商户,你到底该信谁?
一、案例复盘:10块钱的泡面,1万块的罚单
某小超市,两桶方便面过期了,价值10块钱。因为盘货疏忽,没及时下架。结果被查,罚款1万元。
这家小超市是初次违法,没有主观故意,也没造成实际危害。但行政机关坚持要罚,还申请了强制执行。
直到检察机关介入,认定这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建议法院撤销强制执行裁定。最终行政机关撤回了申请。
全国人大代表余青青对此评价:"一家小超市背后就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如果这样的案子多了,会影响整个市场的活跃性。"
二、最高法刚表态:赠品过期,罚得没商量!
就在"小过重罚"引发热议的同时,最高法行政庭给出了另一个"硬核"信号。
问题:超市促销,买一送一,送的食品过期了,能处罚吗?
最高法答疑(2026年2月"行政审判讲堂"):能,而且必须罚!
根据《民法典》,附义务的赠与(买东西才送赠品),赠与人要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因此,赠品视同销售商品,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
翻译成人话:免费不等于免责,别拿"免费"当挡箭牌,赠品就是商品,过期就是违法。
三、魔幻现实:一边要"温度",一边要"力度"
同样是过期食品,为什么小超市罚1万要被纠正,而超市赠品过期就要严格处罚?
小商户的"无心之失":检察机关正在用大数据监督模型,重点排查"获利与罚款悬殊"的案件,防止"以罚代管"
商家的"明知故犯":利用赠品规避监管、清理库存,属于经营策略层面的违规,必须严管
四、小商户的"避坑 checklist"
监管趋势已经很明显:该严的严,该松的松。但问题是,你怎么知道自己属于哪一类?
🟥 绝对红线(必罚无疑)
主观故意:明知过期仍销售/赠送
涉及赠品:促销奖品、赠品过期(最高法已明确视同销售)
重复违法:被处罚后再次违规
🟨 高风险区(容易被重罚)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无法证明"非主观故意"
拒不整改:收到警告后仍不处理
涉及特殊人群:婴幼儿、孕妇食品过期
🟩 可争取从轻("首违不罚"适用范围)
初次违法+货值极小(如本案10元泡面)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
记住:最高检已启动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小过重罚"是重点监督对象。但如果你触碰了"赠品过期"这条新红线,神仙也救不了。
最好的结局永远是:商家不踩线,监管不越线,消费者不掉线。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讲堂"、公开处罚信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