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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聚半乳糖(GOS)超范围使用被罚4万+,你的配方 对吗?

低聚半乳糖(GOS)超范围使用被罚4万+,你的配方 对吗? 跨境蛤蟆寨
202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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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规红线正在收紧。前段时间育亨宾、卡宾达树皮被总局"拉黑"的余波未平,新的处罚案例已经落地——这次轮到了特殊膳食食品领域的"隐形雷区":低聚半乳糖。
合规红线正在收紧。前段时间育亨宾、卡宾达树皮被总局"拉黑"的余波未平,新的处罚案例已经落地——这次轮到了特殊膳食食品领域的"隐形雷区":低聚半乳糖。北京某健康科技公司刚刚收到罚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超4万元。

一、案例直击:不是标签问题,是"超范围使用"

先说重点。这不是普通的标签瑕疵,而是实打实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6年2月11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下发处罚决定书(京顺市监处罚〔2026〕6*号)。当事人委托生产的"锌+多种维生素特膳营养饮",配料表中赫然列着低聚半乳糖**。
问题出在哪?根据卫生部2008年第20号公告,低聚半乳糖作为新资源食品,其使用范围明确不包含特殊膳食食品。这意味着:即便低聚半乳糖在普通食品中是合规的,一旦用于特膳食品,就属于超范围添加。
处罚结果:

罚款:37,431.6元(按货值金额计算)

没收违法所得:4,863.6元

责令整改

简言之:配方设计阶段的疏忽,代价是四万+的罚款和品牌风险。

二、为什么是低聚半乳糖?

母婴营养、运动营养、特医食品的从业者,对这个成分应该不陌生。
低聚半乳糖(GOS):一种功能性低聚糖,常见于婴幼儿配方奶粉、普通乳制品,作为益生元使用。在普通食品领域,它是合规且常见的原料。
但在特殊膳食食品中,它属于"未批准"状态。
根据卫生部2008年第20号公告附件《10种新资源食品目录》,低聚半乳糖的使用范围明确限定为:

✅ 婴幼儿食品

✅ 乳制品

✅ 饮料

✅ 焙烤食品

特殊膳食食品(不在列)


三、别掉进"惯性思维"的陷阱

这个案例暴露了一个常见误区:用普通食品的思维做特膳
很多企业在配方设计时,习惯性地将普通食品中合规的原料直接迁移到特膳产品中,忽视了特膳食品的"负面清单"逻辑: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生产模式下,品牌方与生产企业往往存在信息断层。品牌方提供配方,生产企业执行生产,但双方都可能忽略"特膳食品"这一特殊身份对原料范围的限制。
本案中,当事人委托安徽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双方显然都未意识到低聚半乳糖在特膳中的合规边界。

四、监管趋势

从育亨宾、卡宾达树皮被定性为"有毒有害",到本次特膳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罚,可见监管逻辑正在清晰化:
🟡 "分类管理"不等于"宽松管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各有其原料准入清单,跨类别使用即构成违规。
🟡 委托生产模式下,品牌方是第一责任人。本案中,尽管是委托生产,但处罚对象是品牌方(北京某健康科技)。这意味着:即便生产由第三方完成,品牌方仍需对配方合规性负全责。
🟡 处罚力度与货值挂钩。本案罚款37,431.6元,恰好是货值金额(37,431.6元)的1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区间(考虑从轻情节)。
记住:在特膳领域,"普通食品能用"不等于"特膳食品能用",原料合规的边界感,就是企业的安全线。

PS、冷知识:"特膳"和"普通食品"的区别。

根据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特殊膳食食品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主要包括:

1、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较大婴儿、幼儿配方)

2、婴幼儿辅助食品(米粉、泥糊状食品等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医食品、需注册)

4、其他特殊膳食食用食品(运动营养、孕妇营养补充等)

关键区分点:特膳食品有明确的产品标准(如GB 10765、GB 22570、GB 24154),标签必须标示"特殊膳食用食品"字样及适用人群。
这也意味着:如果你的产品执行的是GB/T固体饮料标准,却宣称了特定人群营养补充功能,可能存在标准适用错误的风险。
文章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处罚信息、国家卫健委新食品原料公告。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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