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根据《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文件,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聘用残疾员工人数达到在岗职工总数的1.5%。
2.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购买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养老保险。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