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快构建现代创新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拓宽科技型初创企业融资途径,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鼓励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洛发〔2016〕11 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方案(2016—2018 年)的通知》(洛政〔2016〕33 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洛阳片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6〕34 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科技金融政策,现就《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种子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种子投资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统称“孵化载体”)发起设立科技创新创业种子基金。
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种子引导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种子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由受托管理机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参与并负责。
种子基金由孵化载体作为主发起人,不得少于300万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孵化载体内的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50 万元、期限不超过3 年的借款、投资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创新产品。
申请种子引导资金出资的种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主要发起人、孵化载体运营商(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种子基金章程、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孵化载体运营商(管理机构)应对种子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种子基金章程中约定。
组织申报。由申请种子引导资金的孵化载体运营商(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种子基金章程、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
论证方案。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孵化载体运营商(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评审,并报领导小组决策。在政府网站对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孵化载体运营商(管理机构)进行公示。
合同履约。对获得种子引导资金投资的种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
种子引导资金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种子引导资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种子基金,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基金出资人不得先于种子引导资金退出其在基金的股权。
种子基金发生清算时,按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优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
种子引导资金、种子基金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不得购买国债或其他理财产品。
种子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市财政、科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每年报告一次上年度参股种子基金运作及资金托管等情况。
种子基金的大股东或孵化载体管理机构不得挪用种子基金。对违规骗取、挪用、套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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