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那么,问题来了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什么类型的企业?
登记入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研发费用抵税又是如何操作?
云妹带你一并了解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某企业2017年利润总额300万,当年度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费用化的研发费用是100万。(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也不享受其他税收优惠)
1. 如果企业未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那么只能享受普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00-100×50%)×25%=62.5万元
2. 如果企业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那么能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00-100×75%)×25%=56.25万元
企业可以少缴税=62.5-56.25=6.25万元!
财税〔2015〕119号文 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
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常见问题
Q1:是否只有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才可以享受提高加计扣除优惠?
云妹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Q2: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享受加计扣除吗?
云妹说: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Q3:如果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当于企业自行放弃?
云妹说:根据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附: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
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 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 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