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特别提醒】这类“变票”行为,也是虚开!

【特别提醒】这类“变票”行为,也是虚开! 税鑫融
2018-10-23
2
导读:税务检查人员早已看穿一切~


案例观察

税务稽查部门在某次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将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体福利支出开成 “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金额有80万元之多。



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原来是因为集体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受到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要求将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品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的发票。这样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检查取证结果,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企业进行了罚款。


案例中这种做法,也是“变票”行为的一种!


有部分财务的小伙伴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实际上,税务检查人员早已看穿了一切



现在纳税人每开出一张发票

所有信息都会上传到税局的系统中

税局会对纳税人的购销信息进行分析

这种变造发票的行为很容易被发现



如果企业在开具发票时

错误开具或故意变更相关信息

就有可能引发涉税风险


Q:这种变名开票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吗?


A:根据规定,变名开票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且上述案例中的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款为目的,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Q:这种开票行为可能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A: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要求将虚开发票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各位小伙伴们一定注意了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

开具或收受发票

发票内容应如实反映业务情况

依法诚信纳税,避免因小失大哦!




内容改编自厦门税务,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税鑫融
税鑫融依托长虹财务共享模式,借助云计算、云存储、移动互联网等IT技术手段,实现财务管理升级,达到数据规范、采集高效、业务脱敏、自动处理、智能输出的效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高质量,低成本的财务服务
内容 448
粉丝 0
税鑫融 税鑫融依托长虹财务共享模式,借助云计算、云存储、移动互联网等IT技术手段,实现财务管理升级,达到数据规范、采集高效、业务脱敏、自动处理、智能输出的效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高质量,低成本的财务服务
总阅读2
粉丝0
内容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