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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账”又被查!2名90后财务被抓,被判7年!

“内账”又被查!2名90后财务被抓,被判7年! 税鑫融
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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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虚开发票风险大!


刚刚传来大消息

两名90后财务协助虚开发票

记录“内账”,虚开税额高达2.57亿元

被判7年!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涉税高发违法行为

也是税务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当事人一旦触犯刑罚,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虚开发票风险大,切勿再触碰底线!



两名90后会计,3年虚开2.57亿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森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尽管系从犯,但鉴于其犯罪事实及后果,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虚开5万,判刑三年最严虚开量刑标准来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四种行为,其客观表现是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发生。



教你如何辨别虚开发票


(一)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二)根据以上疑点,可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1、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2、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请注意: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2、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3、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4、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5、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如果取得的发票存在上述疑点或问题,应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人突变开票方名称、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的,更应重点核查。




发票查询途径: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发票。

2、通过各省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

3、通过12366语音自助查询发票。

4、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以上方法不能有效确定虚假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持发票原件直接到管辖本企业的税务部门求助,确认发票真伪。







内容改编自厦门税务、税务师、会计说、税台、国家税务总局,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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