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直是小微企业老板们比较关心的问题
特别是开年以来
就有不少关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尘埃落定
别着急,我们先一起来回顾下吧~
小微企业优惠新政回顾>>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1月19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月20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那这4号公告具体都明确了哪些内容
云妹今天就通过新旧政策对比
来给你好好讲解一番↓↓
新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比较: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取消分别享受。
新
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B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旧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即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分别核算,分别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 比较:过去分别判断,现在合并计算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仍未超10万,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新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
1、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2、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4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例:C个体户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全部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3月销售额12万元超过免税标准,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但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4号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旧
未明确规定,一般理解为销售不动产不在免征增值税范围内。
△ 比较:以前未明确规定,一般是理解为销售不动产不在免征增值税范围内。4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新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旧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 比较: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新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4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例: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旧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 比较:过去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4号公告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新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旧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比较:过去未规定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新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旧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比较: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例:E企业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2月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元,征收率3%,预交税额300元。下列哪种情况能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1)本月开具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90000元。(2)本月开具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91000元。
解析:第一种情况月销售额90000+10000=10000元,普票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第二种情况月销售额91000+10000=101000元,应补税额=101000*3%-已纳300=2730元。但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
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4号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1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在新政策中,云妹有看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这两条规定,我们要如何理解呢?它与《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内容有有何冲突?


以前增值税优惠政策“门槛”是3万,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两个是月销售额10万,按季纳税30万以下的对应免征,可以看到它们之间是不匹配、不同步的。
而现在的新政的“门槛”限额
呈现的是同步上升!
另一个方面,是新文件说的免征与减征的关系。月销售额10万,按季纳税30万以下的仍是免征范围;而超过月销售额10万,按季纳税季度30万的部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现在提出来由地方政府来出台政策,明确了是减征比例后,按减征标准征收超额部分。
什么意思,还不明白?
来,云妹给你划重点了
差别就是可以
叠!加!享!受!
像这样给大家整理盘点了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新旧政策后
你是不是相比之前清楚许多了呢?
如果你还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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