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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经费应公开?最严慈善组织信息办法这么说

“四公”经费应公开?最严慈善组织信息办法这么说 税鑫融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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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后慈善法时代,来了!


2018年8月7日,民政部网站发布消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为“史上最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标准。


“后慈善法时代”


为了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民政部制定出台《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发布了《公益慈善捐助公开指引》。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途径三方面要求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


然而,上述做法只是堵塞漏洞,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并未有系统性、全覆盖的法律规定。近两年,民政部及各地民政部门对部分未尽法定信息公开义务的基金会进行了行政处罚。


举个例子:

2018年6月,深圳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对“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发起方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在开展网络募捐活动时,未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没有对发布的募捐信息进行审核,发布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此次民政部公布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正是“后慈善法时代”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操作细节的具体规定。



但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

信息公开的规定

缺乏操作细节

慈善组织应如何公开?

公开哪些信息呢?




弥补法律空白 慈善信息如何公开?


为了落实《慈善法》的要求,民政部已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可以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慈善组织无需自己建立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可以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既是回应慈善法的规定,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可操作化,同时也是回应社会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期待。其次,《办法》明确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推动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制度化建设。


《办法》还明确要求慈善组织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基本信息、年报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等信息,这有助于政府、社会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及时系统了解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也便于公众查询


此外,《办法》提出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更严格的监督。在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方面依据慈善法,一般的个人、组织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只能进行定向募捐;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方有权开展公开募捐。




因此,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透明度应当更高为此,《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做出特别要求:


一是要求公布领取报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各类“公务”活动的费用标准,这是为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二是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


三是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



上述对公募慈善组织规定的完善

能够更好地保障捐赠人的权益

而且《办法》对于慈善组织

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重大投资等信息的披露

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填补了以往法规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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