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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税务总局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管,7月1日起施行!

【特别提醒】税务总局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管,7月1日起施行! 税鑫融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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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进来,内含不少干货哦!


从7月开始,2019年也正式进入了下半年

有不少新政就要正式实施了

(戳回顾:7月新规来了!



除了上述云妹讲解到的新政外

7月还有一个实施内容

大家要引起重视哦

一起来看看具体公告吧~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一)为便于申报、规范管理,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具体见附件)。


(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二、关于优惠政策的办理

(一)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时,即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优惠


(二)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5号)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6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方便缴费人申报和规范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特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申报表的修订。完善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缴费人勾选并填报投资额后,即可自动带出减免性质和本期抵免金额。


二是关于优惠政策的办理。为落实“放管服”改革,采用了减免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简化了优惠政策的办理,缴费人申报即可享受《通知》明确的优惠政策。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了《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废止等事项。




可能很多小伙伴

还不知道政府性基金是什么

别担心

云妹这就给你稍稍讲解下

赶紧拿起你的小本本做笔记!



政府性基金?

搜索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财税〔2016〕33号文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此前执行《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1996〕435号)。


  • 政府性基金的税收处理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同。




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序号

 

项 目 名 称

 

1


农网还贷资金

 

14


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海南

 

2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1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6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4


港口建设费

 

17


文化事业建设费

 

5


民航发展基金

 

18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6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19


教育费附加

 

7


铁路建设基金

 

20


地方教育附加

 

8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1


旅游发展基金

 

9


育林基金

 

2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0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2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1


森林植被恢复费

 

24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12


水利建设基金

 

2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13


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政策不停在更新

我们的财税知识储备

也应该不断更新!





内容改编自国家税务总局,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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