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票丢失,这个问题会计太常见了
再加上,发票的丢失处理
在财务人员心中都是非常麻烦的事
挂失、处罚、登报、抄报税证明等等

随着登报声明作废的取消
和抄报税证明的取消(戳我回顾)
云妹为大家梳理了
最新的发票丢失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发票丢失的不同处理方式
1、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
也非常简单
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2、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3、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理论的流程也就是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简单来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或者自己有一个符合内控流程的手续来作为记账依据。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随着发票信息化管理的推进,处理方式已经越来越简便。
二、发票丢失处理误区
1、误区一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如果你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2、误区二
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如果联次都没收回,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
以上就是今天云妹给大家分享的
发票丢失的最新处理方式
大家可以挑选对自己实操有用的部分
进行吸收消化
当然更重要的是
记得收藏内容及时回看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