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纳税人可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公告明确了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的类型,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公告同时明确了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公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二是明确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三是优化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四是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明确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及相关业务流程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公告明确了“无欠税情形”的适用范围,《无欠税证明》的申请条件和开具流程等事项。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