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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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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
昆明市人社局
2020-02-26
2
导读:为鼓励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发挥在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引导全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昆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
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处室、
单
位:
为鼓励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发挥在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中的重要作
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引导
全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2020 年 2 月 16 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昆
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
(昆政发〔2020〕4 号)。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0
1
切实加大创业担保
贷款
扶持力度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小微企业当年新招
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由 25%下调为
20%,职工超过 100 人的比例由 15%下调为 10%。
对已发放个人创
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
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年,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
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
优先支持。
符合申请条件,且担保等要求符合银行放款要求的小微企业,
可就地就近向市及辖区劳动就业
服务
局、工会、妇联、市场监督管
理局、工商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各地经办机构要第
一
时间
对上报资料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签注意见后及时报市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推荐。
联系电话:
市就业局,6335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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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认真做好延期缴纳社会
保险
费经办服务工作
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 可以通过传真、邮
件
等“不见面”办理的方式向本单位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地
经办机构提交《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报备函》。
各经办机构要及时将
办理的延期缴费企业名单书面通知对应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待
疫情结束后3 个月内,企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补缴延缴的养老、
工伤、失业保险费。
延长缴费期间,各地不得收取滞纳金,不得影响
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
各地要高度关注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给稳定社保收入、保障
基金安全、确保待遇发放等方面带来的问题,严格把握事权界限,
加强政策执行的管理监督,抓好收支监测,强化风险预警,保证
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要确保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待
遇按时发放,保障群众生活,安定社会人心。
下步,各地要及时跟进和执行国家和省制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
老、工伤、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
联系电话:
市社保局,63960836;
市就业局,63353825
0
3
大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企事业单位,填写《云南省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申请表》(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填报《云南省暂
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可用电子
邮件
方式传送给县(市)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暂
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需县(市)区人社局会同税务、发改
委、工信委、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部门联合认定为暂时性困难企业后再进行审核),申报企业再打印、
盖章提交纸质版给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并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返还标准根据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 50%给予补
贴;
对于深度贫困地区的企业按60%给予补贴。
对符合暂时性生产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可按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
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金额。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社会保
险补贴、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等相关支出。
联系电话:
市就业局,63353825
0
4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各地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点对点搞好劳动用工的指
导和服务,兼顾保障企业、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尽
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防止激发和扩大矛盾。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
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
工作岗位;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
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
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
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
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
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
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
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处理。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服务不中断,各地劳动合同备
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集体
合同审查申报、和谐企业评价申请、企业经济性裁员
报告
备案等事
项要实现全程网厅办理。
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63364086
0
5
严格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各地要加大对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工作
力度,按照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每人100 元的标准,及时给予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县(市)区就业补助资
金中列支。
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
必需及其他设计重要国计民生、重大工程项目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且稳定就业6 个月以上的,按每新增一人给
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00 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
财政资金中列支。
执行期限为2020 年12 月31 日止。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
份)、介绍成功人员花名册、被用人单位录用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系统”完成审核比对,将从就业补助资
金列支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银
行账户;
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于11月份组织申报后拨付。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63135215
0
6
鼓励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驻昆规模以上企业、各类中小微企业、平台型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职业(技工)院校、具备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组织企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或有相对稳定劳务关系的人员)开展线上或线下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内容可根据企业所需确定),经向属地人社部门报备后,可纳入
昆明
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范围,并按相关政策给予补贴。
企业在疫情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可按人均 700—
6000 元的标准,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50%—90%职业培训补贴;
疫情结束后,对组织职工采取“线上+线下”模式培训的企业,线上
培训部分完成后,可按上述标准申请50%培训补贴,继续完成剩余
线下培训(或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按规定足额拨付职业培训
补贴。
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63352025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
长若干政策》(昆政发〔2020〕4 号)文件精神,以上政策措施按从
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有关支持政策的,从其规
定。
抗疫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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