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大家说一个好消息
退役士兵、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但在享受优惠的同时
可得注意这"三不"
不超限额
不错顺序
不忘备案
不超限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不错顺序
纳税人符合扣减税费优惠条件的,在扣减应缴税费时,应按规定顺序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税费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税费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不忘备案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应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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