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能源部于1991年3月18日发布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 408—1991),在3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执行情况良好,对指导发电厂和变电站内电气作业人员行为和规范安全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提供了保障。
5.3.2 工作票的填用要求
5.3.2.1 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
5.3.2.2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5.3.2.3 一张工作票上所列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注1:交流系统中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是指可用隔离开关同其他电气装置分开的部分
注2:直流系统中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是指双极停用的换流变压器及所有高压直流设备,或单极运行时停用极的换 流变压器、阀厅、直流场设备、水冷系统(双极公共区域为运行设备)
5.3.2.4 若以下设备同时停、送电,可填用一张电气第一种工作票
a)属于同一电压等级,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
b)一合变压器停电检修,其断路器也配合检修。
c)全部停电。
5.32.5 同一发电厂、变电站内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类型的不停电工作,可填用一张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5.3.26 同一发电厂、变电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填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5.3.27 同时停、送电的检修作业填用一张工作票,开工前应完成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若检修作业无法同时完成,剩余的检修作业应填用新的工作票。
5.3.2.8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或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并批准的其他单位签发。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承包方、发包方工作票签发人履行并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5.3.2.9 第一种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超过两个,或有两个及以上不同工作单位(班组)在一起工作时,可采用总票和分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5.3.2.10 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交工作负责人执行,另一份交工作许可人收执。
5.3.2.11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应同时执行两张及以上工作票。
5.3.2.12 持线路工作票进入发电厂、变电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得到发电厂或变电站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5.3.2.13 工作票应在工作前规定时间内送达许可部门(单位)。
5.3.2.14 在工作票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若无需变更安全措施范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在原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应填用新的工作票。
5.3.2.15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计划工作时间为限,延期应办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