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必读|资管业务新政落地

必读|资管业务新政落地 喜盈佳
2017-01-13
0
导读: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刊发《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号公告),对于12月27日发布的相关征税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


 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刊发《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号公告),对于12月27日发布的相关征税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补充通知。

以下是2号公告全文: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9日


上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40号公告”(全文见文末),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且要追缴从2016年5月1日到12月21日的相关品种纳税。此消息一出,资产管理行业为之震动。我国资管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元。一直以来,整个资管产品的运作都处在税收监管的盲区地带,极少有资管、信托产品交税的记录。而且在目前在整个资管产品的相关合约中,对于资管产品运作中的税收问题都没有明确约定。140号公告的追溯执行,不仅影响到前期合同的约定,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已经发行资管产品的收益兑付问题。在经历前不久国海证券债券代持“萝卜章”事件冲击,证监会释放资管从业人员严格自律监管信号之后,这一消息令资管行业再感这个冬天“寒意”逼人

而2号公告的颁布,剔除了税收追溯这一条,无需补缴。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追溯”正是引发业界质疑的一条政策。按照140号公告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必须要补缴过去7个多月的增值税。

上一次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计税。现在只需从2017年7月1日开始,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6%的增值税。解决了针对资管计划已经结束或在7月1日之前结束,已经向投资者兑付收益部分无需资管人缴纳增值税。

140号公告和2号公告是对资管行业影响重大的重磅政策。一方面,如果无法转嫁税负,资管产品管理人面临收入会被摊薄,而转嫁税负给认购人或机构客户,资管产品的收益兑付将被直接影响,吸引力将大幅降低。此政策的出台和调整,也会对税收规范度不强的资管业务前期合同约定和产品发行流程产生持续的影响。


以下是140号公告全文: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1日



来源:国税局


  ☎ 欢迎拨打喜盈佳客服热线:400-035-9696


「 关注我们的微信 & 更多财经资讯 」



发票多到对不完?

点击原文,小佳告诉你一键开票的的秘密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喜盈佳
应对“营改增”的发票管理和供应商协同平台
内容 154
粉丝 0
喜盈佳 应对“营改增”的发票管理和供应商协同平台
总阅读4
粉丝0
内容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