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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增值税异地不同项目预缴税款 能否混合抵减应纳税款?

建安增值税异地不同项目预缴税款 能否混合抵减应纳税款? 喜盈佳
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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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正好看到有人咨询建安异地预缴增值税抵减问题。比如某省大世建安公司在南京有个项目,然后预缴了增值税50万

最近,正好看到有人咨询建安异地预缴增值税抵减问题。比如某省大世建安公司在南京有个项目,然后预缴了增值税50万,在天津又有个项目,预缴了增值税100万。然后申报的时候,南京项目没有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没有增值税;而天津项目正好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增值税200万,假设没有其他业务。

 这时候,大世建安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200万,而天津项目的100万抵减掉是没问题的,但是南京项目的50万能不能抵减当月应纳的200万呢?

 说白了,就是不同项目的预缴税款能不能混抵呢?这其实是一个老问题,大世本来觉得没有任何疑义,可惜还是有很多人不明其理。所以,今天再给大家分析分析。


首先分析一个问题
我们知道,分析一个问题,首先要看相关的规定,而不能自我臆断。而对于异地建安预缴,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也就是说,17号公告明确规定,是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换句话说,只要抵减的是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就符合税法规定。
 那么,什么是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呢?说简单点,其实就是当期销项减进项再加上当期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而回到本文开头的例子当中,很明显的,当期应纳税额200万虽然是天津项目产生的,但是其仍然属于17号公告中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南京项目的50万既然按17号公告规定,只能抵减公司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而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是200万,自然能够抵减。
其次
我们知道公平原则是税收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而税负公平又是税收公平的一个重要体现。而假如我们把本文开头例子不是异地,是本地,则没有预缴税款一说,其他不变情况下,当期共上交增值税为200万元。
 而如果异地预缴的税款不能混合抵减当期,则纳税人异地情况下,共缴税50+100+(200-100)=250万元。
 这导致,相同的项目,所有条件相同情况下,纳税人同税种(都是增值税),税负竟然完全不同,很明显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最后
我们再深入分析一下,总局之所以规定异地要预缴税款,其实主要是照顾各地税源,平衡各地税款收入。比如在天津的项目,如果大世建安公司全回到公司所在地交增值税,那天津就可能一分税款都没的入库,从而使得各地税源收入不均衡。
 所以呢,总局就规定,在天津交一部分税,然后回到公司所在地,算总账时,扣掉在天津已经交的一部分税款。
 这才是异地预缴地主要目的。而不同项目混合抵减,这与异地预缴文件目的本就不矛盾。
总结

总结:从税法文件规定、税收基本原则,以及立法目的来看,异地预缴的增值税都应能混合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而不必按项目一一对应。

      来源:税官郑大世


责任编辑: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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