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十九类虚开发票
犯罪刑事处罚明确

以上19项构成犯罪的标准,也就是税务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标准,对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何避免虚开发票?
财务人一定要看!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即使是正常的业务往来,也难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意或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发票,稍不留意,很可能招致企业的刑事风险。
因此,纳税企业及主管人员应培养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与法律常识,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有意识地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
1.提高防范意识
一般纳税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应当具有防范意识,并积极地采取一些措施避免收到虚开发票。
收到发票后,直接负责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发票内容,包括货物内容、开票单位和汇款账户等信息,是否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与实际销售单位相符。
2.了解交易对象
在交易中,需要业务人员全面掌握对方的信息。面对非法提供虚开发票并支付“好处费”的人员应直接回绝并再不来往。不仅如此,对于正常交易中的供货单位以及相关业务联络人员的实际情况也应进行深入的调查。
通过调查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
3.验证发票真伪
在税务系统不断更新换代后,现在可以很轻易的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在网上查询真伪。
在网上查验后,纳税企业仍有疑虑的,可暂停抵扣并向税务机关寻求帮助,由他们介入进行调查。
4.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主管领导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可聘请专业律师来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培训内容主要为告知员工虚开发票的违法性与识别防范虚开发票的方法。既要防止员工因个人工作失误收到虚开发票的情况,也要防止员工利用职务恶意虚开,为企业带来麻烦。
最后要说的是,一般纳税企业即使收到了虚开的发票,并受到了执法机构的调查时也无须慌张。在这时应主动保留相关的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